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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相关通告
时间:200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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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市战略目标的政策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株洲市人民政府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关于促进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7件规范性文件。 二、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关于鼓励出口创汇的通知》等52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确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产业发展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等160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2006年10月1日前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纪要失效。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管理好经济社会各项事务。 株洲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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