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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株洲市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理征收工作实施方案》通知
时间:2009-07-30
 
  为进一步公平税负,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加强湖南省株洲市范围内房屋租赁业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结合株洲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随着株洲市经济高速发展,房屋租赁业呈快速发展态势,成为比较突出的税收增长点。由于房屋租赁业分布面广,具有动态性、隐蔽性等特点,出租人主动申报纳税微乎其微,一直是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税收流失严重,单凭税务一家的力量征管无法收到理想效果。此次清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以多部门协作综合治理为手段,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公平税负”为目的,以各项税收和行政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规范房屋租赁双方的涉税行为为重点,大力整治房屋租赁业税收方面存在的问题;对房屋租赁市场税收实行整章建制,全面纳入正常征管轨道,确保房屋租赁税收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地方税收收入。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成立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翟笃培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方、市监察局局长唐萍、市地税局局长肖亦农、市财政局局长谭可敏为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房产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此次税收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地税局龙晓红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安排、政策解释、督促指导、联系协调、动员组织、监督检查、举报接待、应急保障等工作。



三、清理的范围和任务

  此次专项清理的范围为2008年以来有房屋出租经营行为的单位、个人,房屋出租取得租赁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各县市区可先行清理各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税收和个人出租营业性用房应缴纳的税收,积累经验后再扩大到个人住房出租税收。具体任务如下:
  (一)全面调查掌握出租房屋数量。对辖区内所有出租房屋,按照要求开展全面检查,并将房屋租赁信息进行造册登记,做到无一遗漏,全面掌握出租房屋数量。
  (二)及时更新征管信息资料。准确、完整地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及时录入、更新征管系统,以便加强管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督促其尽快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三)全面清缴房屋租赁税费。对尚未纳入管理或拖欠房屋租赁税收的出租房屋业主,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督促其缴纳。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房屋出租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税收征管。
  (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通过专项清理工作,查找我市在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进行整改。同时,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改进和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

四、实施步骤

  本次专项清理工作从6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6月20日至6月30日)。
  1.召开房屋租赁税收专项清理工作动员会议,安排部署专项清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明确相关政策和目标任务。市政府组织市地税、财政、监察、公安、工商、国土、房产、民政等职能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各县市区政府召开相应会议并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公司、市场主办单位召开动员大会,构筑社会化协税网络,及时掌握有关信息。
  2.多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争取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清理整顿工作。广泛宣传此项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动员工作,为此次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理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街道(乡、镇)要汇同当地地税部门通过制作板报、发放宣传资料、上门约谈等形式,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二)第二阶段:清理征收阶段(7月1日至10月10日)。
  1.调查摸底。各县市区要以街道(乡、镇)为单位统一部署,由社区居委会、村以及各税务科(所)抽调人员组成小组,进行拉网式摸底调查,对各居住小区、大市场要依靠物业公司和市场管理处进行重点清查。逐户填写《私房出租(自营)分户登记表》或《房屋租赁信息明细表》采集信息,核定税额,逐户下发《税收缴纳通知单》。公安、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房屋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房屋中介机构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增加税源信息获取渠道,建立税源信息传递制度。
  2.征收税款。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通过采取依法委托代征代扣或自行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1)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税收应从以票管税入手,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租金时必须开具地税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自行征收或委托财政部门代征的方式征收税款。
  (2)对于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可采取由社区居委会、办事处、物业公司等单位负责调查摸底、提供信息、催报催缴,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追缴的综合治理方式。
  党员和领导干部应带头依法纳税,以点带面;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申报缴纳税款,促进我市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全面规范。
  3.设立公布栏。为公平税负,各县市区要在各征收点和纳税人集中区设立阳光栏,将纳税人的房屋租赁及缴税情况进行公布;对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税收的国家公务员、党员干部要通报当地纪检监察部门。
  4.建立举报和奖励制度。专项清理期间各县市区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举报,对申报不实、故意隐瞒不报等情况,一经核实,依法给予重点打击和惩处,并予以曝光,对举报人给予相应奖励。
  (三)第三阶段:整章建制阶段 (10月11日至10月31日)。
  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对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清理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认真总结,主要包括专项检查的户数、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增收的税款,以及部门协作机制的发挥落实情况。同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和研究,查找工作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制定强化管理和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
  1.对房屋出租用于生产经营的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2.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3.建立电子征管档案。根据全市房屋出租税收清查情况,建立协税网络,制定相应的税收管理制度。市地税系统要开发房屋出租税收管理软件,将房屋租赁者的租赁协议及出租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和税源情况输入电脑,并利用该系统进行房屋出租税收日常监控,全面规范房屋出租税收征管秩序。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房屋租赁行业税收征管,是实现株洲市经济发展目标的工作措施之一,是推进社会综合治税的一次积极行动。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行动统一到专项清理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清查责任,地税、公安、城管、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齐抓共管,各街、乡(镇)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建立社区(村)、街道办事处一级的协征工作队伍,设立专项经费,建立考核制度,确保清理工作有效开展。
  (二)强化责任,密切配合。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征收查处力度。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涉税犯罪,对于拒绝或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核实或核定税额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国土部门要按季为地税部门提供房屋出租许可证照的登记办理信息。房管部门要及时提供房屋权属信息。工商部门要及时全面提供各类出租房屋合同签订及相关登记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涉税环节登记项目的审批、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逐步完善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网络,充分发挥社会综合治税作用,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精心组织,整体推进。要把此次房屋租赁专项整治工作与强化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相结合,与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和清理漏征漏管户相结合,与宣传诚信守法经营、曝光违法案件相结合,与整顿税收秩序、优化税收环境工作相结合,切实加强对重点问题、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具体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整顿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税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四)严格评比、奖励兑现。此次清理征收的房屋租赁业税收按我市现行财政体制组织入库。市房屋出租税收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的清理工作进行定期督查和通报,并进行专项考核。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暂按入库收入的20%分别给予相关单位工作经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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