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工作程序,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中共株洲市委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除组织考察征求意见外,个人推荐干部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不得以打招呼、为人说情或受人之托的方式推荐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坚持原则,根据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需要,把合乎规定程序和方式的推荐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条 涉及领导干部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的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的提拔、调动和解决待遇等问题,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回避的有关规定,不得直接向有关部门和经办人打招呼、施加压力。属市级领导的,应向市委主要领导报告,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属县处级领导的,应向市委组织部报告。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三条 未经集体研究或上级组织安排,不得以组织名义向上级呈报推荐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民主推荐、干部考察、干部酝酿情况,以及党委组织部部务会、书记酝酿会、党委常委会酝酿讨论干部任用的情况。在干部推荐中,推荐人不得向被推荐人透露推荐情况、示好表功,或暗示、指使被推荐人找关系、走门子。
第五条 考察、抽调抽派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组织程序进行,不得越权、擅自决定、随意抽派抽调干部和考察干部。
第六条 未经组织安排,不得在干部职务调整时征求干部本人和所在单位的意见,不得擅自对干部职务调整任免进行通风报信、谈话或宣布任职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干部必须服从。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
第七条 在干部推荐、考察、票决、选举过程中,不准以打电话、发短信、串联、宴请、送钱送物等形式拉票、贿选。
第八条 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不得编造、传播、散布影响用人导向、班子团结、干部声誉等方面的小道消息。
第九条 准确把握、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及领导对干部有关问题的批示,坚持原则、慎重处理涉及举报、批评、案件处理等需要保密的批示内容,不得泄露、曲解批示精神,做老好人,上交矛盾,推诿责任。
第十条 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调动或调整、即将达到退休或改任非领导职务年龄时,不得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得超职数配备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和超职数配备干部,应当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和组织部门调查处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