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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0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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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株洲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湖南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株洲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土地市场的调控作用
(一)合理确定土地价格,调整保证金比例。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发布新的土地基准地价,在新的土地基准地价正式颁布之前,仍实行原土地基准地价。将出让土地保证金比例确定在出让起始价的30%以上。 (二)合理控制土地规模。对大规模的开发项目可根据市场需求和控制性详规进行分宗出让。规划部门应积极考虑开发企业提出的规划要求,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按照土地市场需求情况和节能省地原则合理确定规划技术指标。 (三)准予分宗办证。在本意见实施期内,对出让土地可根据开发企业的要求,在满足城市规划和土地合理利用的前提下,分宗签订出让合同,分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二、激活二手房和商品房市场 (一)放宽二手住房交易税收政策。对购买二手住房(不限面积)的,契税税率下调至1%。被拆迁人购置住房,其购房成交价款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份免征交易契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住房对外转让的,免征营业税,下调个人所得税的附征率。 (二)促进商品房交易。对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购买商品房(不含别墅),并按规定税率(普通住宅2%,其他4%)缴纳契税的,凭契税交款凭证,到市财政局设在房产市场的窗口按下列比例办理返还,其中,购普通住宅的返1%,非普通住宅的返3%,非住宅的返2%。 (三)实行购房落户政策。凡在市区购买房屋的,经申请可将本人及本人家庭户口中直系亲属户口迁入株洲落户。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作用
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积极开展按月对冲还贷业务。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在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需验核主体工程是否完工,即可发放贷款。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自住房,其首付房款比例最低可调整为20%,贷款最高金额可达4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可延至30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购房人可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房。
四、放宽房地产项目税费政策
(一)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不得提前收取。严格执行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08〕135号)的规定。 (二)降低报建费用。对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2009年10月1日前,房地产企业按程序进入窗口报建的,报建时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50%收取(其中白蚁预防费收取成本费)。延期至2010年3月1日前报建并开工的,报建费减免20%,延期超过一年的,报建费不予减免。对本意见实施之日起新出让的土地,其开发项目在本意见有效期内按程序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报建时应缴纳的报建费,凭土地出让合同延至商品房预(销)售时缴纳,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必须提供市政务服务中心关于项目报建已收费的证明材料供市房产局审核。经营性用地在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处置。 (三)降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现行标准下调50%。项目资本金按住宅30元/平方米、非住宅50元/平方米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监管到位,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实力和项目情况,按90%、80%两个等次即时返回开发企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延至办理产权分户手续时收取。 (四)放宽预售条件。实行商品房网上签约和网上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在符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对工程进度的要求,即多层建筑要求达到1/3以上、高层建筑要求达到1/5以上的形象进度。
五、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将住房保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范畴,确保责任、资金投入、土地供应、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维修、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推行廉租住房配建制度,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新建商品住宅中按不低于建筑总面积的2%配建廉租住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配建廉租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市发改、规划、建设、房产等部门必须严格把关,确保配建到位,配建的廉租住房由政府收购或收回。禁止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或变相集资建房。
六、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综合协调
(一)建立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主持,每月召开一次房地产工作联席会议,市政府协管城建、财税副秘书长和市房产、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消防、人防、金融证券办、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参加。具体方案和每次会议要研究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 (二)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监督(验收)管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牵头,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消防、环保、园林绿化、水电气、区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或单位共同参与,各单位切实履行各自职能,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监督。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实施。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如有相关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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