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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关于加快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审批的一些相关意见
时间:200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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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房地产投资环境,经湖南省株洲市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整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
按照“程序优化、审批高效、服务优质、串并结合”的原则,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涉及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流程合理调整,切实优化报建审批流程,确保项目在取得土地并完善相关手续后的报建审批时限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进一步精简审批项目:将株洲市发改委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房地产投资项目核准由事前核准调整为备案;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10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暂停市发改委对非政府性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实行项目业主自主决定招标方式;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范围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核,纳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进行并联审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抽查制;将市气象局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市科技局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并入项目联合图审阶段。
二、健全审批制度,改善政务服务
(一)实行全程代理制。扩大“5115工程项目”代理制试点范围,在全市房地产领域逐步推行全程代理制。市政务服务中心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程代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受理窗口,统一受理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申报资料,无偿为申请人代办各项审批手续,全程负责与相关部门(单位)的业务联系、协调运转、跟踪督办、送达评议。各具有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市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健全并联审批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事项需多个部门(单位)分头办理的,实行并联审批,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实行联合告知、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服务、综合监督。审批期间涉及多个部门现场踏勘的,实行联合踏勘,各承办机构应积极参加联合踏勘。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实行“缺席默认制”,凡是承办单位无故不参加联合踏勘、联合审查或联合踏勘、联合审查后未按时出具意见的,视为对联合踏勘、联合审查无异议。 (三)落实限时办结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必须在法定审批时限基础上缩短50%以上的办理期限,并按承诺时限办结本部门(单位)的审批事项,部门(单位)审批不得超过本意见规定的时限。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改进工作方法,转变管理方式,制定具体措施,严格执行本意见规定,切实做好简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审批流程工作。市监察局公开投诉电话,建立投诉快速反应和经常性督办督查机制,开展明查暗访、定期通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严厉查处有令不行,政令不畅和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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