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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关于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行为通告
时间:2009-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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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行为,促进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法释〔2002〕26号司法解释等法规以及湘政办发〔2002〕39号文件精神,株洲市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及其替代品,即:“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克喘宁”。 二、凡生猪饲养户使用“瘦肉精”、生猪贩运户贩卖“瘦肉精”及含有“瘦肉精”的生猪、饲料兽药经销户(厂家)销售“瘦肉精”等均属于违法行为。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停止违法违规活动,销毁“瘦肉精”及其替代品,并如实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保证不再重犯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拒不停止违法活动的,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四、凡在生猪屠宰场、肉品销售市场检测出含有“瘦肉精”的肉品,必须依法销毁,并责令其停业整顿。凡在饲养场检测出含有“瘦肉精”的生猪,一律就地销毁,并依法从严追究饲养者的责任。 五、各县市区及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向职工、居民、村民宣传本通告,鼓励公民举报本通告所列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清查工作。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违规等行为的,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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