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逐步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促进区内重点领域企业发展壮大,鼓励青年自主创业,完善、规范贴息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北京市以及昌平区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实施意见、《昌平区扶持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昌政发〔2005〕34号)、《昌平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昌政办发〔2008〕38号)和昌平区《关于惠民助企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京昌发〔2009〕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昌平区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由区级预算安排,额度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是指企业以抵押、质押、保证、信用方式取得银行和依法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融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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