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惠民助企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京昌发〔2009〕3号)等文件精神,提高农民收入,稳定农民就业,推动全区统筹城乡就业新格局的形成,现就促进全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扶持,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即: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要求的"4050"、残疾、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农村劳动力和绿化隔离地区、资源枯竭地区、矿山关闭地区、保护性限制地区的未就业农村劳动力,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按城镇职工标准为招用的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可同时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其他农村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可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同时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待遇,补贴标准为:补助基本养老保险以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为基数单位缴费部分的50%。(具体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二、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农村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积极落实北京市促进农村劳动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农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规定的行业除外),三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可申请不超过8万元(再次贷款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合伙创办小企业的,贷款额度由每人不超过5万元提高到不超过8万元,最高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财政贴息。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建活动,在农村推广信用社区建设,简化反担保手续。
三、统一培训制度,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
有转移就业要求、参加转移就业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可以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技能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标准按照不同职业(工种)、培训等级由人均550元提高到1100元;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人均1329元提高到2400元。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四、建立就业初试培训基地,实现农村劳动力就业与培训的有效对接
首批在本区内确定20-30家具有一定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建立就业初试培训基地定点企业,负责为全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初试培训服务,全面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竞争能力,积极促进农村劳动力实现就业。学员在参加初试培训期间,免收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费,并按每日15-20元的标准给予误餐费补助。同时,根据培训学员的数量和实现就业情况,按每人100-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初试培训基地定点企业经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区财政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五、统筹城乡社会保险待遇,实行适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险政策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按规定标准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符合规定缴费年限及有关条件时,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根据转移就业特点,建立本区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或农村社会保险缴费和享受待遇的衔接机制。
六、建立联动机制,推进农村劳动力跨区域转移就业
建立健全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和用人单位三方联动机制,构筑促进就业平台,实现全区农村劳动力的有序流动;完善劳动力资源区域联动机制,以实现数据与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做好区域间信息交流与合作,统筹全区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健全培训与就业联动机制,将培训的重点放在有利于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的项目上,放在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适应能力培训上,促进技能型人才向城市中心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转移就业。
七、开展充分就业社区(村)认定评选活动,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
按照本市充分就业村(社区)标准,全区每年开展一次充分就业村(社区)认定评选表彰活动,对达到标准的,在区内主要媒体和村(社区)内进行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充分就业村(社区)"称号;对创新工作方法且成绩突出的充分就业村(社区),给予50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由区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
八、夯实就业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农村公共就业服务能力
各镇(街道)要将农村就业服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中,统筹规划建设,加强本镇(街道)社保所软硬件建设,强化其公共就业服务功能。要坚持以村(社区)就业服务站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村村通"工程,保障村(社区)就业服务站相关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善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努力使农村劳动力享受到更加高效优质的就业服务。
九、健全责任体系,营造全区共同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良好氛围
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工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新闻宣传单位要加强对就业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引导农村劳动力积极转变就业观念,在全区营造良好的促进就业舆论氛围。各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市、区各项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加大对就业专项资金的投入,逐步引导鼓励本辖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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