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建立就业初试培训基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本区农村劳动力就业竞争能力,为本区农村劳动力搭建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岗位实习、职业指导、职业推荐一体化服务体系,以培训促就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初试培训基地服务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区户籍,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农村劳动力。
第三条 首批在区内挑选确定20-30家具有一定规模不同类型的企业,由区劳动保障局职业技术学校与其签订就业初试培训基地服务协议,建立我区就业初试培训基地定点企业,负责为本区农村劳动力提供就业初试培训服务。
第四条 本区农村劳动力根据自愿原则,到户口所在地镇(街道)社保所报名。各镇(街道)社保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学员进行初试把关,并做好学员登记、推荐和学员参加初试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职业技术学校负责组织学员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并根据不同工种,制定具体培训和岗位实习方案。
第六条 参加初试培训学员可以根据不同工种,在本区选定的培训基地定点企业进行1-2个月的理论培训和岗位实习。学员在参加初试培训期间,免收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费,并按每日15-20元的标准给予误餐费补助。
第七条 学员初试培训到期后,由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免费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初试培训定点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对培训学员择优录用。
第九条 建立就业初试培训工作的跟踪服务机制。对初试培训到期当时未实现就业的,实行就业跟踪服务,社保所与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优先为其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推荐服务。
第十条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对就业初试培训基地定点企业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根据培训学员的数量和学员实现就业情况,按每人100-3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初试培训基地定点企业经费补助。
第十一条 以上所需经费由失业保险基金和区财政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区户籍,且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城镇劳动力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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