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鼓励企业积极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促进昌平区高新技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减轻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过程中的负担,根据昌平区委、区政府《关于惠民助企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京昌发〔2009〕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是指在昌平区注册并在昌平区完成税务登记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并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审计费用是指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过程发生的"近三年研发费用审计"和"上一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费用。
第三条 对经北京市认定机构批准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按企业实际发生的专项审计费用给予补贴。补贴的最高限额:上一年度资产总计10亿元(含10亿)以上的,补贴不超过20万元;上一年度资产总计5亿至10亿元(含5亿)的,补贴不超过10万元;上一年度资产总计1亿至5亿元(含1亿)的,补贴不超过5万元;上一年度资产总计5000万元至1亿元(含5000万)的,补贴不超过3万元;上一年度资产总计5000万元以下的,补贴不超过1万元。
第四条 每年六月份、十一月份受理企业审计费用的补贴申请。
第五条 注册在昌平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向昌平园管委会申请;注册在昌平区内、昌平园外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向昌平区科委申请。昌平园管委会和昌平区科委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材料汇总报区财政局确认。区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经昌平园管委会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六条 企业申请审计费用补贴需提交的材料:
(一)昌平区高新技术企业审计费用补贴申请表;
(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三)审计报告及审计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第七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发现弄虚作假、蒙骗瞒报行为,经查证属实,责令企业退回全部补贴款,并取消该企业申请地方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八条 本细则由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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