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男女,自由必须落实到人头
在小仲马的小说《茶花女》中,有这样一个情节,男主人公阿芒要求自己的律师把自己名下的财产,包括母亲给他的遗产等一并转到玛格丽特名下,他的律师告诉他,“没问题,请您在这里签字,下个星期手续就办好了”。财产的自由是人自由的基础,阿芒敢于和自己的封建家庭决裂,去追求和玛格丽特的爱情,他的底气就来源于此。在这里,我们看到阿芒自由地处理自己的财产,而茶花女呢?在妇女解放这个问题上,中国确实走在了不少国家的前面。以距离茶花女故乡意大利不远的瑞士为例,1970年之前,瑞士的主妇要购买电冰箱、洗衣机之类的大件时,还必须有丈夫的签字。
而在新中国,1950年《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有选择职业、参加工作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经济的独立使得女性地位大幅提高,她们在婚姻结构中的角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附属品。
观念跟在法律后面的悲哀
《婚姻法》颁布后,在农村,很多家庭都是三言两语就离婚,村里有70%的包办婚姻离婚。大概从1950到1956年间,离婚的原因多是“先天不足”,即取消旧社会的童养媳婚姻、盲婚等。此外,一些干部进城后抛弃没有感情的糟糠之妻也占相当部分,累计约有600万对。
但由于受几千年封建思想的影响,《婚姻法》公布实施之初,一些干部群众对贯彻《婚姻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很好地进行宣传,群众对《婚姻法》也不甚了解。在农村,新中国成立的最初几年里,虽然有国家力量的推动,也有法律条文的认可,但现实中,离婚依旧是一件危险的事情。
1950年初,山西盂县西南沟某妇女,因提出离婚,被该村支部书记打了40大板;而山西省右玉县司法科对该县王四女因申请离婚而被丈夫王某刀刺重伤一案,判决道:你既早婚三载,男子不好,你应好好规劝。你不该背祖德失名声,若非重伤,应坐同罪。念你重伤,恕不治罪,望自反省。同年7月,皖北临泉县宋集区张砦乡王营砦王氏向乡政府要求离婚时,该村村长李金鼎竟然召开村民大会“斗争”她,说她不正经,以致王氏当夜上吊自杀。这类惨剧就发生在解放之初。
“观念的改变不是靠教育而是靠一代人的死亡”。可是,有时候观念实在是跑得太慢了,政府不得不出手推一把。1951年9月和10月,中央人民政府和各地政府陆续发文,保证《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浙江嘉善县县委书记路凤翔在区长、土改队长、脱产干部会上,再次布置宣传贯彻《婚姻法》任务。该县组织机关干部5569人次学习《婚姻法》,占机关干部总数的81%。通过大张旗鼓的宣传贯彻,《婚姻法》逐步深入人心。无论是观念真的发生转变,还是形势所迫、宣传需要,各地都发生了尼姑自由恋爱结婚、守节寡妇自由恋爱找到了称心对象的故事。
“文革”中,为“划清界线”而离婚
上世纪50年代,中国的离婚率相对偏高,但从60年代上半期起,在“兴无灭资”的斗争中,离婚率开始下降。以上海为例,1966-1976年十年间,全市离婚登记数只有6489对。当时有家室的中年人,即便在婚姻上因性格志趣、经济家务、习性情感等出现了裂痕,也绝对不敢迈出离婚这一步的。整个社会在道德层面上,对“离婚”持强烈的负面评价(当时的书报极力宣传“美帝”、“苏修”的离婚率高,以证实其“生活腐朽”)。
个人的离婚理由一旦公开提出,立即就会被戴上“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标签,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孩子的前途。只得以放弃个人幸福为代价,来认同和维护以强调“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社会伦理裁判所”的权威。新中国成立之初那部保证个人自由的《婚姻法》在阶级斗争的大潮中显得软弱无力。不要说《婚姻法》了,在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国家主席刘少奇手持《宪法》尚不能保护自己,何况普通群众?当时恐怕只有一种原因可以离婚,那就是为了和自己的另一半“划清界限”,在“文革”闹派性时,由于派性对立、政见不合,很多恩爱夫妻一夜间反目成仇。
“文革”中上海有一对夫妻,老婆支持的是“工总司”,而丈夫支持的是“工联”。这两个群众组织是市里的对立两大派。一天晚上两人已经上床,无意中丈夫说起了关于如何对待“黑五类”子女问题,他认为“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生来会打洞”。老婆一听就火了说:“如果龙生龙凤生凤,那么你的父亲旧社会是村子里的无赖,你现在也应该是无赖啦?”丈夫一听也勃然大怒:“你怎么这样说你公公呢?他充其量也是流氓无产者。那你母亲过去当过妓女,你现在也还是个婊子!”老婆顿时从床上跳了起来,骂道:“妓女咋了,她也是剥削阶级的牺牲品,是万恶的旧社会造成的,是属于劳动人民范畴的,是工人阶级一员。”整个晚上,夫妻二人开始了唇枪舌战,各不相让。一直到天亮,也还是没有分出胜负。清晨起来,两个人就去了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此分道扬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