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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时间:2009-10-22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司法制度,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也存在着差异,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有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1发展至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有着深厚的中国法律文化底蕴,借鉴了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是中国人民百年来努力探索与实践的结晶,符合当今中国之国情,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并在多方面显示着自身的优越性。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感情认同、理论认同和实践认同,不仅是我国当代法律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更是司法工作者义不容辞的使命。 dedecms.com

    传统与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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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在几千年传统司法制度演绎积累乃至清末修律移植以及民国司法制度变迁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有着久远的中华法系渊源与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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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依现代人们的观点,中国传统司法制度固然有其不足甚至糟粕之处,但其司法方式及其所蕴涵的司法理念,对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及其司法实践仍有着好坏不同、程度不等的影响。比如,一贯以来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结构和运行方式,使得至今司法地方化、行政化的倾向难以有效克服;诸法合体、以刑为律的传统立法与司法模式,致使至今重刑轻民、先刑后民的司法观念很难彻底改变;刑讯取证、注重口供的侦讯方法和司法作风,令人们至今仍不得不对此始终保持高度的警醒;直诉申冤的文化惯性,让既判效力的现代司法理念面临较为尴尬的处境,中国司法权威的树立道路依然较为漫长;而刑罚世轻世重、宽严有度的司法观念,对当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显然有着很深的影响;和解息诉、官民协同化解矛盾纠纷的司法追求,更是成为照亮当今世界司法的“东方经验”,成为现代调判结合以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相互衔接的源头活水;例律并行的司法习惯,使得案例指导的重要作用正被当代司法不断地发掘;礼法融合的司法传统,则让现代司法充满着情理法相融的意味。此外,传统以来注重司法权分权行使与相互制衡的政权理念,对当代中国法院与检察院并列、并行、并重的基本司法架构体系不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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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新形势下,对于传统司法制度有必要加以理性的审视与评判,对于清末修律乃至民国司法制度变迁带给当代司法制度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正是清末以修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一批有识之士所进行的大规模的修律运动,开启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进程;正是清末司法制度的移植,奠定了近现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大陆法系框架;正是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变迁,通过引进和借鉴,形成了现代的一些主要司法概念、司法观念、司法原则及其相关司法制度;正是这些移植与变迁而来的司法制度,至少在法律文化和立法技术的层面,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作了坚实的铺垫。 copyright dedecms

    历史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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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年代的司法实践中即已见端倪,从那时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先后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年代、建国初期、反右运动至“文革”期间、改革开放后至党的十五大期间、十五大至今五个重要发展阶段,由此较为漫长岁月的洗礼,真正意义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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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年代,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创建的新型司法制度经历了革命的实践与探索。伴随中华苏维埃政权的建立,中华苏维埃司法制度自成体系;发展至抗日民主政权建设时期,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体现群众路线的审判作风、人民陪审制和人民调解制等人民司法、大众司法的新形式,成为边区司法一道亮丽的风景线;1942年5月至1943年12月,陕甘宁边区还曾进行过我党历史上首次司法改革的尝试,由此次司法改革所引发的思想观念上的激烈碰撞,对于我们今天所进行的司法改革仍有着极大的启发价值;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除,人民司法观念与制度获得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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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中国建立之初,经由对革命战争年代司法经验的总结以及对苏联司法制度的灵活借鉴,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并初具规模。1952年8月至1953年4月,全国司法机关还开展过建国以来的首次司法改革运动,以便从政治上、组织上、思想作风上保持和提高人民司法的纯洁性;伴随1954年宪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颁布,由统一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所派生的“一府两院”制基本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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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反右运动至“文革”期间,刚刚建立起来并获得初步发展的人民司法制度遭受了停滞与破坏。1957年下半年,党内开始出现了“左”的思潮,“反右”斗争出现扩大化,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一时,一些关于法律、法制和法治的正确主张,被错误地作为右派言论来批判,许多建国初期从苏联引进的司法原则也遭到否定,许多司法审判活动为群众运动所取代;1966年,“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爆发,随后公、检、法被砸烂,各级司法机关被造反派组织夺权,人民法院职权为群众专政指挥部、军管会代表和革命委员会人保组所取代,检察制度甚至一度被实际废除,正常司法程序被彻底否定,全国基本停止正常的执法和司法活动;1975年宪法有关审判的制度只字未提,并进一步明确取消了检察机关的设置,取消了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及陪审、公开审判和辩护等司法原则,该部宪法给当代中国司法制度带来的显然是倒退。 dedecms.com

   在实行改革开放至党的十五大期间,党和国家在各个领域进行了拨乱反正,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走上了健康、快速的发展轨道,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开始恢复与重建。1978年宪法规定在国家体制中重建停滞近十年的检察机关,恢复设立人民检察院;1982年宪法明确人民法院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均应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此后1988年、1993年先后两次修改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体制得以坚持。从实行改革开放到党的十五大召开的近20年间,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民主与法制建设工作,在大力推进法制建设的进程中,许多重要的基本法律相继制定实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基本相适应的司法制度亦处于日渐完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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