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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青海省民政工作成就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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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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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民政部的大力支持下,青海民政在改革中发展,在创新中突破,业务不断拓展,事业不断深入,为调节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青海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救灾救济工作扎实有效
30年来,救灾救济工作围绕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这条主线,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和艰辛的探索。一是改革单纯的“输血”型救济为“输血”与“造血”相结合,生活救灾与扶持发展生产相结合,将部分救灾款用作救灾、扶贫、发展福利生产的周转金,实行无息有偿使用,有灾救灾,无灾扶贫。二是每年从社会救灾费内提取60%用作扶贫经费,通过有计划、分阶段对贫困户的扶持,使其发展生产,脱贫致富。三是改革单纯依靠政府救济的办法,拓宽渠道,逐步建立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体制。四是以省政府名义出台了《青海省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加强了综合协调和灾害应急救援管理,提高了救灾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五是推行救灾工作县级乡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要求县乡对重灾民逐户逐级登记造册,随时掌握动态,及时进行救助。六是改救灾资金拨款为以发放救灾粮为主的实物救济,并依据不同的受灾情况,采取常规性面上救济、机动性责任救济、应急性临时救济、补价性救济等不同发放形式,不搞一刀切,以确保各种情况的灾民都能得到合理救助。七是加强基层救灾互助,建立农牧区救灾扶贫互助储粮会,增强了抗灾自救能力。八是加强与国际慈善组织的合作,引进援助资金和项目。九是全面推行《灾民救助卡》制度,规范救灾款物发放。十是加强救灾基础设施建设,近年来,完成了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改建任务,新建和改扩建了一批州、县、乡三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初步形成了设施齐全、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完善
青海是一个经济欠发达省份,贫困人口比例高成为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30年来,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着手抓好传统社会救济工作的同时,解放思想,勇于创新,探索出了一种从制度上保障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新路子,使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走向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在城市,1996年在西宁市推行帮困粮卡加优惠政策的低保制度试点,1997年1月1日开始,在全省47个县市区全面推行这项制度;1997年9月至1998年9月,对全省各地的低保标准及保障比例重新进行了核定,实行了“现金补差”式的低保制度。至此,全省县以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以全面建立。低保制度建立的十年来,先后历经了4次提标扩面,到2008年下半年,全省月人均低保保障标准为190元,保障人数达到23.2万人,占全省城镇人口的10.4%。与基本生活救助相伴而生,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取暖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配套救助办法相继出台并逐步规范。
在农村牧区,率先推行特困人口救助制度,经过10年的实践总结,最终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我省在试点基础上,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建立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方案》,对全省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到2002年底,已有36个县区建立了农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4.6万名困难群众享受到政府的生活困难补助。2007年初,省政府决定从1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和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出台了《关于建立农村牧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紧接着又于7月1日起,对农村低保进行提标扩面,保障人数由此前的22.9万人增加到34.5万人,占农牧民总人口的10.4%;2008年再次进行提标,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达到62元,年人均补助标准达到745元。
五保供养政策日趋完善,供养水平逐步提高。1994年1月,国务院发布《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了供养内容、标准及经费渠道。这以后,省民政厅抓住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利时机,重新核定了五保人数,提高了供养标准,落实了供养资金,五保供养实现了从农民集体内部的互助共济向国家财政为主供养的历史性转变。继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青政〔2004〕89号)颁布之后,2008年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办法》,标志着青海省农村牧区五保供养工作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在逐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针对困难群众存在的医疗、住房、取暖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存在的困难,省民政厅着力加大专项救助力度。2003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相继转发了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卫生、教育、建设、司法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意见通知》、《关于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专项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取暖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专项救助全面启动。同时针对自然灾害导致的灾民房屋倒塌,启动了政府资助重建项目工程。由此,基本建立起了以城乡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为基础,基本形成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社会救助工作实现了从部门独立和单一分散救助向统一归口、综合长效、城乡统筹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保障了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
改革开放30年,伴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我省农村基层民主走过了一条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点到面、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进的成功发展之路,广大农牧民群众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全面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简称“四个民主”),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进。1990年全省村民自治试点工作全面展开,在全省设置4109个村(牧)民委员会,并于当年进行了全省第一次村(牧)委会民主选举,村民自治迈出了实践中的第一步。此后以每届任期三年为期,全省依次进行了7次村(牧)委会换届选举。30年来通过7次选举实践,民主选举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度进一步增强,全省村(牧)委会成员的年龄和文化结构得以优化,村(牧)委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得以完善,广大村(牧)民自治意识得到强化,为推进全省农牧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农牧区政治和社会稳定,促进农牧区社会经济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在推广完善民主选举制度的基础上,省民政厅指导各级民政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等村级民主决策制度、以建立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规范民主管理行为的民主管理制度和以村务公开为重点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到2008年8月,全省100%的村建立了民主选举制度,同时建立了在任和卸任村干部报酬增长机制,90%以上的村建立健全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在城市,以西宁市、格尔木市为重点全面开展了城市社区建设,重新规划了社区建制,完善了规章制度,加强了组织建设,围绕“便民、利民”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社区服务,初步建成了一批环境优美、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较好地维护了广大村(牧)民群众的民主政治权利,巩固了党在城乡基层的执政基础。
社会福利事业持续发展
青海经济欠发达,社会福利发展严重滞后,历史欠账很多。改革开放初期,全省仅有西宁、湟源、互助3所社会福利院,收养院民108人。到2000年,全省社会福利院发展到9所,收养“三无”对象210名。进入新世纪后,青海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开始提速,步入快车道。认真组织实施“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累计投入项目资金1.47亿元,建成社区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和农村牧区敬老院258所,结束了青海省城市街道和社区没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及活动场所的历史,填补了州县没有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的空白,初步形成了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老年福利服务网络。成功组织实施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组织4500余名孤残儿童入院接受治疗,完成手术4236例,占全国手术量的10%,产生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福利彩票发行工作始终秉承“扶老、助残、救孤、济困”的宗旨,挖掘市场潜力,培育福彩意识,福彩年销量从2001年的1500万元猛增到2008年的2.8亿元,为发展壮大福利事业积聚了物质基础。
双拥优抚安置改革成效明显
30年来,全省双拥工作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为载体,不断调整完善政策法规,形成了党政军领导主管,军地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有力推动了双拥创建和军民共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先后有18个市(县)、70多个单位和个人受到国家和省级命名表彰,被分别授予了“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模范单位”、“双拥模范个人”光荣称号。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过程中,连续数次提高抚恤补助标准,保证了优抚对象生活水平随着社会大众生活水平提高而不断提高;实施了“爱心献功臣”行动,改善了优抚对象住房条件;探索和建立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有效缓解了优抚对象看病难的问题;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加大改革力度,实施多策并举,妥善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的政治、生活待遇。
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全面加强
狠抓民间组织的管理和培育,制定出台了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培育发展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的指导性文件,为培育、引导和规范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通过扶持、引导民间组织开展“自律与诚信”活动,加快了行业信用制度建设,为塑造行业形象,规范行业管理,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努力。着眼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培育农村牧区专业经济协会,有效提高了农牧民组织化程度和农牧业产业化服务水平,为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完成了青甘、青新、青藏边界和省内界线的联检,稳妥解决了青甘边界地段的勘界历史遗留问题,实现了两省边界地区的长治久安。制定了《青海省突发边界纠纷应急预草案》,建立了分级负责管理的边界应急管理体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开展乡镇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优化了生产布局,整合了区域资源,降低了管理成本,在全国率先完成了城镇标准化地名设标任务,地名工作初步实现了规范化管理。加快殡葬改革步伐,通过新建和改建殡仪馆,提高了农牧区火化率。收养登记、婚姻登记、救助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青海建设等社会事务工作全面贯彻人本理念,坚持实施依法行政,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30年来,全省民政战线上的广大干部职工,牢记“上为国家分忧、下为百姓解愁”的使命,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抢抓机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与时俱进,使传统民政工作在开拓中赋予了新内涵,焕发出了新的生机,整体民政工作在改革中取得了新突破,实现了新跨越。改革开放30年,是民政视野不断开放、理念不断提升的30年,是业务不断拓展、制度不断创新的30年,是职能不断强化、事业不断进步的30年,是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民政地位作用凸显的30年。快速发展的民政事业,在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和谐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作用。(作者系青海省民政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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