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省知识产权局获悉,省内企业以研发、生产经营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引进国内外有利于提升浙江核心竞争力的发明专利技术项目,浙江省将择优对部分特色企业进行资助。
为促进国内外优秀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资源向浙江省集聚,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发明专利技术在浙江省实现产业化,进一步提升浙江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浙江省决定择优对部分引进发明专利项目的企业进行资助,特色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日前联合制订、出台了《浙江省发明专利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申报补助经费的企业必须是在省内(宁波市除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引进的发明专利原所有者不存在投资、经营管理等利益关系。
引进发明专利技术需符合以下条件:无专利权法律争议且在项目实施期内有效;专利权转让合同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合法有效,且为2009年1月1日后签订;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属高新技术或先进适用技术范畴,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优势;所引进的发明专利须直接用于本企业的研发、生产或特色经营,实施后能产生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所引进的项目必须为首次从省外(境外)引进。
补助资金来源于省专利专项经费,具体金额因方式而定,属专利权转让方式的,按不高于企业支付转让费合同额的20%资助;属专利实施许可方式的,按不高于企业支付许可使用费合同额的15%资助。核定后当年拨付给企业补助总额的40%,两年内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目标的,拨付剩余60%,而3年后未达目标则不再拨付余下经费。同一家企业在同一财政年度,最高可获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从现在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上网申报,有关部门常年受理申报,经评审后确定资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