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兴衰,关键在人。尤其是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知识结构、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和整体协调直接关系到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司法水平和司法作风,关系到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法院队伍建设的长远发展。为了把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一个政治坚定、作风过硬、团结协作、奋发有为、勤政廉洁、群众拥护的坚强领导班子,不断增强班子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水平,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狠抓建章立制,强化“六类制度体系”建设,助推班子科学发展。
一、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核心的学习制度
(一)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机制,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学习内容上力求实现理论与实践、学习与工作的良性互动,学习形式上采取分散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
(二)党组成员“三重活动”制度。党组成员在学习过程中应参加理论中心组及所在党支部的学习活动,并有选择地参加其所主管部门的党支部活动。
(三)党组自学制度。党组成员要结合干部网上学习活动积极开展自学活动,与理论中心组集中学习相结合,定期确定自学的内容和要求,利用理论中心组学习交流自学心得,提高自觉学习的热情。
二、以工作作风建设为核心的联系基层、服务群众制度
(一)党组成员联系基层制度。通过党组成员谈心、调研等多种形式确立党组成员联系基层的机制,使党组成员联系基层的形式、任务、目标进一步明确。
(二)干警代表恳谈会制度。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干警代表恳谈会制度,全体党组成员都要参加,集体听取干警代表在审判工作、行政工作、队伍建设和法院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具有可操作性的好的意见建议要抓紧落实,对实施时机尚不成熟的意见建议也要做到条条有答复。加强对意见建议的督办和公开力度,增强干警参与法院管理的积极性。
(三)常设意见箱制度。通过常设的干警意见箱听取广大的干警的心声,了解广大干警的愿望和要求,为广大干警提供更直接、更方便的解决问题的渠道。
三、以思想作风建设为核心的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组班子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原则上一年召开一到两次,也可以临时召开。每个党组成员除了参加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之外还要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生活会,有事不能参加必须向党支部请假。把民主生活会作为院领导交流思想和工作情况的重要方式,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二)民主生活会前征求意见制度。在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应在其职权覆盖范围内以座谈会或书面方式广泛征求广大干警的意见和建议,以增强民主生活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的决策制度
(一)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凡属院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党组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院党组集体决策的重大问题,无权改变院党组的集体决定。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院党组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情况,可在院党组会上提出讨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院党组决定相违反的言行。党组成员对分管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已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班子成员分管工作涉及全院重要问题,必须随时向主要领导报告,重大事项提请党组研究;班子成员需以院名义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的,应事先向主要领导报告。每一次重大决策都要相应明确责任人和责任科室,既要加强信息前馈,更要加强信息反馈,定期检查落实情况和及时矫正、完善决策。
(二)党组会议议事制度。定期召开党组会议,规定了党组会议的议事范围、议题提交、议决程序、会议纪律等,加强对会议决议落实工作的催办、督办和协调,确保会议决议得到高效、高质的贯彻执行。
(三)院长办公会议事制度。定期召开院长办公会,明确院长办公会的议事原则、议事范围、议题提交、议决程序、会议纪律等,加强对会议决议落实工作的催办、督办和协调,确保会议决议得到高效率、高质量的贯彻执行。
(四)决策咨询制度。对法院重大决策,尤其是涉及法院发展方向、发展规划、改革及其他涉及干警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首先进行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防止因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给广大干警的切身利益造成损害。
(五)院领导调研制度。广泛听取干警的意见和建议,围绕法院建设与发展紧密相关的重点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度,分为专题调研和根据院领导联系庭室制度调研两种形式。
五、以民主监督为核心的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一)党务公开制度。明确党务公开指导思想,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公开的对象和时间,以及监督保障措施,增强党务工作的透明度,确保广大干群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规范全院的党务工作。
(二)机关党委委员、中层领导干部、纪检监察干部代表列席党组会议制度。对于部分不牵涉重大机密问题的党组会议期间有选择地邀请部分机关党委委员、中层领导干部、纪检监察干部代表列席党组会议,加强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通过代表列席党组会议的方式,扩大党内民主参与范围和监督范围,增强重大事项决策的透明度。
(三)政务公开制度。明确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公开的方式和范围,公开的内容和形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确保实现广大干群的知情权、监督权,增强政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全院的政务工作。
(四)人大代表列席院长办公会制度。对于涉及人大对法院工作督办议题落实的院长办公会召开期间,要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职能,加强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和认识,增强议题落实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六、以责任追究为核心的廉政建设制度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党组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范围和应负的责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同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追究,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由相应机关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作出决定,提高决策的科学化,遏制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
(四)党组成员述职述廉制度。该院每年要进行一次党组的述职述廉活动。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或次年年初,与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年度干部组织考核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进行。
(五)收入申报制度。党组成员每年要实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按规定每年年终填写《收入申报表》,如实申报个人的收入,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增加领导干部个人收入情况的透明度。
(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领导干部应该报告的重大事项的内容、程序、时限及处理办法,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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