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建委引发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推行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
为此,市建委将建立全市统一的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管平台,采用记分机制,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对本市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对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现有对检测机构、人员依法处理、处罚的程序不变,对检测机构、人员的记分不代替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处理、处罚。
办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并规定,市建委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依据《记分标准》对检测机构、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并将记分和处罚、处理情况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进行汇总和整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
办法规定,市建委将根据人员积分情况对检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分别进行强制参加专业学习、建议检测机构撤换技术负责人等处理。市建委依照职责对本市检测机构是否达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日常核查。经核查检测机构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3个月。整改期届满,由市建委组织复查,复查结果仍不符合的,依法撤回资质证书。办法还对记分周期、积分处理、检测机构讲评制度做了详细规定。
此外,办法规定,对执法单位或执法人员存在对处理情况隐匿不报、失职、处罚不当等行为的,市建委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执法责任。同时,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审查,发现案卷存在不合法、不规范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并报告整改处理结果。
在外埠从事检测活动的本市检测机构、人员的动态监管参照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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