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北京市崇文区旅游行业协会。(英文译名:Chongwen Tourism Industry Association , Beijing 缩写:CWTIA)
第二条 崇文区旅游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由我区从事旅游业务的营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区性跨部门、跨所有制的行业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经崇文区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遵守社会道德,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推动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崇文区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崇文区旅游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崇文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注册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
第六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7号正仁大厦文化馆大楼崇文区文化委员会910房间。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当好政府旅游决策的参谋,做好旅游行业管理的助手,架好企业与政府联系与沟通的桥梁,链接行业内部互助合作的纽带,传达政府的方针政策,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要求,向会员单位提供产业政策、信息、咨询、培训、指导、经济交流等服务,为我区旅游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八条 本协会基本任务
1、贯彻北京市及崇文区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做好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向会员单位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督促贯彻执行,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事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建议、问题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
2、收集和研究整理国内外有关旅游业的信息、资料,开展行业市场、投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规范等方面的调研,探讨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旅游行业经营策略及发展趋势,编辑有关资料传播交流旅游信息开展旅游咨询服务,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和旅游企业的经营提供决策建议;
3、在平等协商、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研究并解决涉及全行业发展的问题;协调会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树立良好行风,制定本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单位行为,督促会员单位共同遵守,帮助会员单位在市场经济中成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
4、沟通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络,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整合全区旅游资源,组织统一的行业宣传与促销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拓展国内外旅游市场;
5、加强与市协会、兄弟省市、地区协会以及行业外的有关组织及境外其他国家相关旅游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提高旅游行业经营管理素质、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服务;
6、组织行业经营者培训、学习、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管理者素质,开展国际旅游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区旅游行业管理水平的提高,带动旅游文化休闲业的发展;
7、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委托,搞好全区旅游饭店、餐馆、旅游景区(点)资质等级的咨询、评定、发牌、复核等项工作及行业培训;
8、承办政府部门和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基本任务的实施由各届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制定出近期和中期工作计划,积极组织实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协会吸收单位为团体会员入会,实行自愿的原则。
一、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辖区内旅游企业(包括旅游景区(点)、宾馆、旅游商店、旅游餐馆、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
2、按照规定交纳会费。本协会规定每个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不少于人民币500元。
3、积极参与并支持本协会活动。
凡具备以上资格条件的合法单位,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二、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协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入会登记表。非旅游企业需经旅游行业协会负责人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签署意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书。
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经常务理事会备案后,会籍即行注销。
非自愿退会,凡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经劝告无效,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参与本协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对本协会领导和工作人员有质询、监督权;
3、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和遇有特殊困难时,有权请求协会给予帮助;
4、有权优先参加本协会举办学习、考察和经验交流及与旅游行业有关理论、政策的讲座和研讨等活动;
5、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6、优先得到本协会编发的各类信息、资料;
7、监督本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二、协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1、履行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2、承办本协会委托的事务,接受本协会的领导,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协会声誉和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4、积极参与并支持本协会组织各项活动,积极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5、按时交纳会费。
三、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依法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代表及领导成员的产生体现民主集中原则,须经民主选举或充分酝酿协商。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进行理事、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三、审议并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事项决议;
六、决定本协会的变更和终止;
七、其它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有70%的会员代表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60%的会员代表表决的事项为有效决议。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组成,是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监事3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二、对本协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和监督;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会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四、审批会员,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对内部办事机构进行管理,聘任各机构负责人;
六、建立人、财、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实施监督,定期向会员单位公开财务状况;
七、制定本届理事会工作计划;
八、决定本协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本协会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请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开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十七条 监事
本协会设三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出席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三、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对本协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五、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和财务
第十八条 本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3、赞助费;
4、捐赠;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7、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入。
用途:主要用于本协会的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变更程序
一、本协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他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三、向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本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20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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