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强新增城市道路、街巷胡同、桥梁、公共广场环境卫生工作管理,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干分离”的改革思路和“增量改革、存量试点”的工作方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城市道路环境卫生交接工作管理办法》、《北京市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冰管理的规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环境卫生管理时间的通知》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试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增道路为海淀区行政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街巷胡同、桥梁、公共广场。
第四条 区市政管委负责组织管理区行政辖区内道路宽度20米(含)以上,公共广场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的交接,并对交接后道路的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管。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道路宽度20米以下的城市道路、1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广场的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对新增道路的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监察管理、行政处罚。
第六条 区市政管委负责监督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中环境卫生配套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卫生配套项目。
第七条 规划海淀分局负责环境卫生配套项目规划审批,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环境卫生配套项目立项和政府投资审批。
第八条 道路配建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道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设计方案应当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参加审查,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城市道路建设项目总投资。原则上按照道路投资来源确定配建环卫设施的投资来源。
第九条 区市政管委负责编制区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体系,配套环卫设施按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设计方案和资金筹措的申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之前,依法取得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并申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移交手续。道路配套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标准按《北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执行。
第二章 道路交接
第十一条 新增道路在未完成交接手续前的环境卫生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于新增道路交接前,将施工弃料全部清理干净,并保证道路两侧基础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区市政管委或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交接新增道路。在道路环境卫生工作交接时,随路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应以建成的方式一并移交,并按照要求建设完成随路配套环卫设施。
第十三条 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交接,应由建设单位向区市政管委或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文件或资料: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出具的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意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意见、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立项或核准文件、建设工程配套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或者资金划拨证明材料、道路交接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平面图、基本数据、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资料)、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区市政管委或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应在接到申请3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对新增道路的清扫保洁任务进行接收。
第十五条 区市政管委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直接委托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工作作业单位。
鼓励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采取直接委托或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环境卫生工作作业单位。同时应在接受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作业任务1个月内,报区市政管委备案。
第三章 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 新增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包括道路清扫保洁、绿地保洁、喷雾降尘与冲刷、扫雪铲冰、白色污染捡拾、果皮箱清掏、小广告清除等。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工作范围包括路面、路牙、便道、边沟、树坑、雨水口、隔离带、绿地、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
第十八条 夜间清扫作业时间为每日21时至次日6时,白天保洁时间为每日9时至17时;特殊气候条件下的作业时间,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应达到如下标准:
道路的路面、路牙、便道、隔离墩(栅)无浮土,无垃圾、渣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痰迹,无砖头石块等杂物,绿地无污物杂物,树坑、雨水口无污物。
清扫的垃圾应及时运走,做到垃圾不露天堆放在道路两侧,不扫入或倾倒到雨水口、绿地内,不焚烧。新增道路清扫保洁应实现机械清扫、冲刷作业。
道路两侧的果皮箱要做到及时清掏并保持外观整洁。
道路地面的非法张贴物要及时清除,周边树木上及绿地内的白色污染应及时清理。
降雨、降雪后,应随时推水、清扫,夜间降雨降雪的,应在上午10时前清扫干净。扫雪铲冰后应做到路面无积雪、无结冰,撒过融雪剂的冰雪不得堆放在树坑和绿地内。
第四章 作业考核
第二十条 区市政管委采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的方式对道路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理。
鼓励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采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的方式对道路的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 作业监理单位检查、考核时需持相关证件,对存在的问题双方应签字确认,检查结束后,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 道路环境卫生工作情况满分为100分,每季度考核分数为该季度3个月得分之和的平均数,区市政管委及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每季度进行一次分数统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市政管委负责的新增道路环境卫生管理和作业监理等有关经费,每年由区财政局在区市政管委部门预算中予以安排。区财政局应根据合同及考核结果,按合同或委托书的约定时间,向作业单位和作业监理拨付经费。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的新增道路环境卫生管理和作业监理等有关经费,由本地区的体制财力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市政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海淀区新增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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