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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09-14 

 

  海淀区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产学研合作是指以海淀区创新企业为主体,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在风险共担、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机制下开展的多种形式合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资金来源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海淀区创新企业牵头进行的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的产学研合作,奖励产学研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服务、指导、管理产学研合作工作。

 

  第二章 支持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产学研专项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海淀区注册的企业和高校、科研机构;

  (二)申请项目符合区域发展要求,创新度和成熟度高,具有较强引导示范作用;

  (三)申请单位已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界定了各方投入、知识产权以及合作成果的归属、利益分配等各方权利义务;

  (四)申请单位对项目已有先期投入,有阶段性成果,并有与产学研资助资金相配套的跟进资金;

  (五)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技术、人才、设备、管理等保障条件,有严格的财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对资助资金的使用能进行及时评估与校正。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条 企业接受高校、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委托高校、科研单位进行技术开发或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进行技术开发,项目达到小批量生产阶段,产值占当年总产值10%以上,按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的开发、转让金额给予最多20%的资助,最高为100万元。

 

  第七条 对产学研合作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贷款,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最高给予企业50%的贴息,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建研发基地、产业化基地、实习实训创业基地等,能根据合作需要形成技术、人才、研发平台合作等长效机制,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的,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在海淀区共建的研发中心,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为区级研发中心的,给予最多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被确认为北京市级研究中心、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50万元;被确认为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资金支持1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支持一次。

 

  第十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项目列入国家重大科技攻关、重大产业化等项目,视项目情况给予企业最多100万元支持;列入北京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重大产业化等项目,视项目情况给予企业最多5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海淀区产业化,对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转让给海淀区创新企业或与海淀区创新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高校、科研机构最多50万元支持。

 

  第十二条 对于高校、科研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发明成果在海淀区创新企业实现产业化,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对主要发明人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对产学研合作形成的产业技术联盟,按《海淀区鼓励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办法》予以支持。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本办法编制《产学研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和评审。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当年不得重复享受区政府财政支持。

 

  第十六条 接受资金支持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接受海淀园管委会及其他有关单位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在合同到期后三个月内,向海淀园管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合同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果、项目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实施的经验和教训、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资金支持单位的发展变化等方面。

 

  第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产学研资金,截留、挪用和挤占、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除追缴全部拨付资金外,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相关责任单位五年内不得申报海淀区的任何资金支持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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