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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促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办法
 
时间:2009-08-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充分发挥海淀区科技资源的优势和作用,规范和支持区域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发展,提高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由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兴办的开放式技术支持服务机构,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内的科技条件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财政支持资金来源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新建、改造升级和对外服务。


  第四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园管委会)负责服务、指导和管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条件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进行平台升级改造,提升平台服务能力。


  第六条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区内创新企业开放,提供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检测研发服务,以及其他技术服务。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位于海淀区,发展方向明确;


  (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属行业为海淀区重点发展产业;


  (三)具有固定场所、科技仪器设备及其他科技资源;


  (四)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五)对区内创新企业提供优惠服务,且年服务企业数不低于30家。


  第八条 具备前款基本条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海淀园管委会确认,颁发“海淀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证书。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条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创新企业提供技术支撑,其年度开放的服务能力占全部服务能力60%以上的,给予最多2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条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创新企业提供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按其对创新企业年度实际服务收入给予20%以内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


  第十一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服务的单一项目,其核心技术在该平台完成,项目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20万元至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支撑,服务的项目完成成果转化的关键进程,因此获得行业许可或资质的,给予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最多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根据其年度投入经费给予不超过20%的补贴,同一平台最多补贴100万元。


  第四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海淀园管委会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依据本办法及申报指南进行资金申请。


  第十五条 海淀园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支持方案。


  第十六条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应据实提供申请材料,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淀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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