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园区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园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促进产业发展工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以及按照科技部深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改革的要求,设立“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为了保证技术创新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是技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高促中心)受中关村管委会委托,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条 技术创新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发展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技术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条件与支持方式
第五条 申请项目需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若干重点项目指南》要求;
(三)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产业规划和当年度重点支持技术领域;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三)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
(四)中关村企业信用评级达到ZCBB(含)级以上。
第七条 技术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以及创业投资三种方式支持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贷款贴息
1. 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贷款的项目支持;
2. 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 贴息支持额度为贷款利息的50%,连续支持不超过两年。贴息总额最大不超过200万元。
(二)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企业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3.技术创新资金资助数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4.企业需有与申请园区和科技部创新基金资助总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请资助数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三)创业投资
1. 种子资金用于委托专业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直接投资于经认定的孵化器内的初创企业。
2.种子资金所投资企业须是入住有关孵化器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不满三年,并符合园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3.种子资金采取“孵化器+创投”的方式,即种子资金联合中关村有关专业孵化器对企业进行投资。
种子资金投资每家企业的额度最高为200万元,孵化器以现金或房租抵股等方式按照不低于种子资金出资额的10%进行配套股权投资。
第八条 在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根据项目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企业申请技术创新资金,应按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www.innofund.gov.cn)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请须知》和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以及中关村管委会(www.zgc.gov.cn)发布的有关技术创新资金申报的通知要求,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十条 高促中心采取公开方式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审查意见。受理审查内容包括: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对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项目,高促中心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通知相关企业,下发《不受理通知书》。
第四章 项目立项审查
第十一条 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海淀园管委会和北京市科委组成的联合立项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和专业科技机构的认定原则,以及评审、评估的规则与标准等,参照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审查工作应依据评审、评估工作规范和评审标准,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在审查过程中,专家可通过高促中心要求企业补充有关材料或进一步说明情况,但不得与企业直接联系。
第十四条 为保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立项审查的公正性,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专家应当回避:
(一)专家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近亲属所在企业申报的项目;
(三)专家与申报企业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和专家对所审项目的技术、经济秘密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高促中心根据立项审查结论意见,提出技术创新资金立项建议,报中关村管委会确认。
第十七条 经确认的项目,中关村管委会与承担项目的企业签定合同,并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网站上发布立项项目公告,同时向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
第十八条 立项审查未通过或未获中关村管委会确认的项目,高促中心向相关企业发《不立项通知书》。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及验收
第十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与验收工作。高促中心受中关村管委会委托,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与使用情况;
(二)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的技术、经济、质量指标完成情况;
(四)项目执行当中需要协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日常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高促中心定期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对项目合同进度等要点进行评分,对项目承担企业进行信用积累评价,提出监理意见并汇总上报管委会。
(三)中关村管委会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由高促中心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确认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高促中心应及时做出处理意见报中关村管委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半年内完成。需要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在合同期内提出申请报高促中心,由高促中心提出意见,报中关村管委会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相应验收办法进行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中关村管委会依据验收意见,分别做出验收合格和不合格的结论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或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对有关事实将在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网站给予公告,同时撤消对项目的资助、收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并取消违规单位再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关村科技园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配套资金使用办法》(中科园产发[200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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