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使全区档案法制工作逐步正规化、制度化,实现依法治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六条关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的规定及《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北京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和我区档案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二、实行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是区档案局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监督权的一种行政措施。
对于下列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区档案局可以依法对有关单位或人员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1、未按国家规定建立档案工作或档案管理背离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
2、档案保管条件差,可能导致档案损坏的;
3、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制度不力,可能导致档案损失的;
4、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或可能泄密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导致更大损失的;
5、按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拒不向本单位归档的;
6、不按规定向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7、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8、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及时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9、专业主管机关档案部门未按规定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的;
10、其他可能导致档案损坏行为的。
以上行为者凡收到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后,必须在限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和整改。
属于《档案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七种严重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规定,区档案局将依法另行予以严肃处理。
三、具有第二条所列行为属于单位领导责任的,向其单位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并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领导;属于其他人员责任的,向其个人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并抄送该单位。
四、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由区档案局负责人签发。
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