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海行规发〔2009〕8号),推进企业上市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推进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协调小组
第二条 推进企业上市服务工作协调小组(下称“协调小组”)承担我区企业挂牌上市的推进工作。
第三条 协调小组的构成为: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发改委、国资委、农林委、金融办、社会办、财政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环保局、劳动保障局、国土分局、统计局、海淀园管委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
第四条 区发改委是协调小组牵头单位,负责具体促进企业上市服务的协调和落实工作。
第五条 协调小组定期组织召开推进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定发布推进企业改制上市的政策措施、工作计划,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重点拟上市企业
第六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合作协议,符合我区产业布局和产业发展方向,经营情况良好,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地址均在我区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成为重点拟上市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海淀区重点拟上市企业申请表;
2、申请单位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
4、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一年缴税证明;
5、申请单位与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合作协议;
6、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材料为多页的,除首页加盖公章外,还应当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沟通和服务机制
第八条 区发改委定期召开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联系会,跟踪掌握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经营发展动态,建立通畅的协调沟通机制。
第九条 区发改委定期将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情况向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各相关单位应当在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快速、便捷、优质服务。
第十条 区发改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组织中介机构对有上市需求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全方位的服务。
第十一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我区各类专项资金的评审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此类企业予以支持。
第五章 上市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重点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
3、有关单位或部门核发的挂牌通知书、备案登记受理函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单位已经进入辅导期的文件复印件。
4、申请单位依照有关单位或部门的要求,与有关机构签订的辅导协议或其他与上市辅导有关的协议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前款第3、4、5项材料的更具体要求,由区发改委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板块情况,在其网站进行公布。准备在境外市场挂牌上市的企业应当提交的材料另行解释。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接收申请材料,并负责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由区发改委负责组织由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海淀园等部门组成的审核小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经过审核通过的重点拟上市企业,由区发改委和区财政部门联合报送区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通过区政府审批的企业,由区发改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汇总拨款情况并附有关政府审批文件送区财政部门办理补助资金拨款。
第十八条 通过区政府审批的企业,在区政府和区发改委网站等公共信息平台进行公布。
第十九条 每个企业只能享受一次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补助资金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09年4月1日以后挂牌上市(不含转板)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部门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发改委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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