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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就业失业情况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09-1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就业失业情况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9〕35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就业失业情况监控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13日第107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淀区就业失业情况监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有效监控失业,根据《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意见》(海政发〔2009〕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与失业监控是指通过指导企业稳定职工就业、鼓励企业扩大就业、规范企业裁员行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分析、就业与失业数据会商综合分析等手段,掌握本区登记失业的大学毕业生、其他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就业与失业动态信息,实现对就业与失业变化情况的监控。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就业与失业情况监控工作,密切关注金融危机对我区相关产业、企业的影响,对可能出现较大数量失业人员的企业、行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确保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调控范围内。

 

  第四条 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按月向各成员单位收集统计数据和相关情况分析,汇总后报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全区新增建设项目对劳动力需求预测情况按季度报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国土海淀分局负责对新增项目,协调用地单位和相关部门在签订供地协议前,对就业安置情况形成协商意见报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 规划海淀分局负责将区域内新增建设工程用地项目情况按季度报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区国资委负责区属国有企业的失业监控工作,建立区属国有企业裁员报告制度,对可能出现较大数量失业人员的企业、行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第九条 区统计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区城镇从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整理、汇总全区劳动力相关数据资料,统计分析和预测国民经济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和措施。

 

  第十条 海淀园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园区企业的失业监控工作,建立园区企业裁员报告制度,对园区企业中可能出现较大数量失业人员的企业、行业,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 区农林委负责研究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结合农村地区实际情况,大力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岗位,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和措施。

 

  第十二条 区北部办负责研究新区开发建设带动农民就业的机制与政策,并提出政策建议和措施。

 

  第十三条 区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负责协调落实就业与失业监控的各项制度,对裁员企业情况、本区失业人员情况、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进行重点监测,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对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对招聘单位招聘情况、空岗分布情况、劳动者登记求职情况及人才市场供求匹配率、推荐人数、成功人数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各街道、乡镇建立地区就业协作制度,加强与辖区企业的沟通,挖掘企业的岗位资源,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提供重点服务,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明显的困难企业进行调查,通过调查了解困难企业的经济类型、行业类型、人员构成、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裁员、停产、减薪等情况并进行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分析新形势,解决新问题,做到责任到科室、责任到人,对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造成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要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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