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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就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09-1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就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政发〔2009〕36号

 

  各镇(乡)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海淀区就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7月13日第107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经区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淀区就业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提高我区就业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强化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工作考核范围包括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基层就业服务组织。

 

  第三条 就业工作考核内容:

  (一)区政府下达的就业工作任务指标。

  (二)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就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任务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指标。

  (三)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分解指标。

  具体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由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年度制定下发。

 

  第四条 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开展就业工作,确保各项考核内容的完成。区政府将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单位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将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列为区政府督查项目,予以督查。

 

  第五条 就业工作考核由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查、按月通报与年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检查考核,年终考核在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第六条 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政策落实情况及临时性重要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分别按照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30%的比例评选出“完成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出色单位”,报区政府表彰。对未完成就业任务的,由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报区政府。

 

  第七条 就业工作考核奖励:

  (一)对基础工作扎实,管理制度创新,服务规范高效,工作成绩突出的社保所,每年按照30%的比例评选“就业工作先进社保所”,并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对管理服务到位,积极帮助辖区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社区(村)就业服务站,按照社区(村)就业服务站总数30%的比例评选出“优秀社区(村)就业服务站”,并给予5000元的奖励。

  (三)根据社区就业服务站推荐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人数,按照每推荐1名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给予社区就业服务站30元/人/年的就业奖励费。

  (四)按照《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村工作的通知》(海社就办发〔2009〕9号)规定,对评选出的充分就业示范社区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村,给予5000元的奖励。

  (五)对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职,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在促进城乡劳动力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基层各级就业服务组织工作人员,每年评选100名“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并给予1000元的奖励。

  (六)对能够适应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努力转变就业观念,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积极择业等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并具有示范效应的城乡劳动力,每年评选20名“就业(创业)明星”,并给予5000元的奖励。

  (七)对以上奖励涉及公务员的,不得发放现金,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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