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长办发[2004] 23号和长慈文字[2005] 5号文件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我市慈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提高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慈善组织、发展慈善事业,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一项重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仍有一部分群众由于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和自身条件的限制,生活比较困难,急需社会关爱与救助。因此,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对慈善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其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强社会互助能力、促进社会公平中的重要作用,使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 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健全工作网络
成立浏阳慈善会,并建立和健全上下协调的多层次慈善组织体系,从组织上保障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要在全市形成市、乡镇(街道)、村(居)三级慈善网络。各乡、镇(街道)、市直单位建立联络组,规模企业、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联络站。市慈善会要加强对各级慈善组织的工作指导,充分发挥慈善组织的职能作用。
三、 进一步明确慈善会的职能
浏阳慈善会主要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全市慈善工作,促进地方慈善事业发展;协助政府制定慈善公益政策;制定全市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慈善资金;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并参与扶贫;接受、分配国内外通过慈善机构捐赠赈灾款物;资助和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社会上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服务;开展安老、助孤、助残、助学活动;组织接受、管理、分配、发放、拍卖捐赠物资。各联络组和联络站协助慈善会开展募捐和救助等活动,联络组对慈善会负责,联络站同时对慈善会和对口部门的联络组负责。
四、 规范慈善募捐活动
(一) 募捐活动的组织管理
社会慈善募捐活动统一由浏阳慈善会组织管理,并承担具体的日常工作。全市性的慈善募捐活动,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归口由市慈善会具体承担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组织募捐活动。
(二) 慈善募捐活动的原则
开展社会慈善募捐活动要坚持集中募捐与经常性募捐、单位捐赠与个人捐赠相结合的原则。从此文下发之日起,开展 “好人一生平安——天天慈善一元捐”活动,在自愿的前提下,倡议、动员、组织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驻浏部队等单位及其干部职工、个体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和个人积极参加这一活动。倡议捐赠的标准为——全市有一定固定收入的个人每人每天捐赠1元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每年捐出一日的办公经费或节约的某项开支;企业每年捐出一日的利润或节约的某项开支;提倡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以专项救助基金的形式进行慈善捐赠。特别是福利生产企业更要主动关心支持慈善事业,积极进行捐赠。每年的10月、11月开展集中募捐活动。
(三) 统筹慈善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使用
浏阳慈善会具体负责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各单位向慈善会的捐款和协助慈善会组织的捐款,都要如数上交慈善会。按照 “天天慈善一元捐”倡议的标准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倡议捐款数的乡镇、街道、市直单位,慈善会在实施慈善救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倾斜。各单位以浏阳慈善会名义向市外募捐资金,要如数交慈善会,慈善会在实施慈善救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特殊倾斜。
浏阳慈善会掌握的慈善资金,严格按《中华人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慈善会章程管理使用。各级各部门接受慈善捐赠款物要使用专用票据,专户专帐管理。对帮助筹集慈善资金的个人,参照长沙慈善会的办法予以奖励。
(四) 加强对捐赠款物的监督
慈善会募捐的各项资金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同时须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和分配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救助时,要将救助对象名单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 落实发展慈善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根据中央、省、长沙市文件规定,各级各部门应对慈善公益机构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社会慈善公益设施作为社会发展是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基本建设中统筹安排慈善公益设施建设。慈善公益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划拨供地;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于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要适当降低。社会慈善公益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取,用水按居民生活水价格收取。对社会慈善公益机构使用电话及电话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凡为慈善事业义务服务的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免收任何费用。
六、 一步加强领导,确保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市级领导按照年初分工安排分别联系各乡镇、街道、市直单位和企业的慈善工作。由市财政安排必要的慈善工作经费和救助资金,为开展社会捐赠及救助活动提供资金保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慈善工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抓好慈善工作。民政、工商、税务、城管、工商联、个私协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要积极配合好工作。各新闻单位要主动做好义务宣传报导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扶贫济困氛围,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