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确保道路运输安全,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切实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对未取得合法营运手续、从事非法营运的客货运输车辆以及无证经营的机动车维修厂家,交通、城管等部门要依法处罚并予以取缔。
二、对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服务及相关服务业全面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垄断货源、中间盘剥、欺行霸市以及乱停乱放、占道经营等违章违法经营行为。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加强汽车配件市场和拆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配件产品和非法拆装车辆行为。对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或强制报废,并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其非法营运行为由有关执法机关依法处罚。
四、对技术状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严重影响运输安全的车辆,要坚决清理出运输市场。对拖拉机、农用车、机动三轮车从事客运的,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理。
对从事客运、货运以及运输服务企业严格实行资质管理,达不到相关资质要求的,依法实行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经营资格。
五、未按《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缴纳2008年度及以前交通规费的,必须到交通部门予以补缴。
六、禁止客货运输经营权有偿使用和私自交易。凡已取得经营权的运输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应按规定到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办理相关手续。
七、加强运输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超限、超载、超员运输行为,对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实行卸载分流。
八、交通、公安、建设、城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农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各负其责,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