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牐犱?阳市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牐牭谝惶? 为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规范矿产资源管理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32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牐牭诙?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行为的下列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牐牐ㄒ唬┬姓?机关公务员;
?牐牐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牐牐ㄈ?)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牐牐ㄋ模┢笠凳乱档ノ恢杏尚姓?机关任命的人员。
?牐牭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牐牐ㄒ唬┪绰男屑觳橹霸鸺笆狈⑾直拘姓?区域内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
?牐牐ǘ?)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有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且未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或者未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
?牐牐ㄈ?)明知本行政区域内矿山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事故而隐瞒不报的;
?牐牐ㄋ模┪?非法矿山提供购买火工用品证明的;
?牐牐ㄎ澹┪シǜ稍げ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
?牐牐?六)辖区内发生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牐牐ㄆ撸┒栽鹆钔2?整顿的矿山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矿山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
?牐牐ò耍┒杂Φ惫乇盏目笊轿醇笆碧崆胧腥嗣裾?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决定关闭、未依法实施关闭或者关闭不到位的。
?牐牭谒奶? 市国土资源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牐牐ㄒ唬┪シ捶?律法规规定颁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牐牐ǘ?)明知申请人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批准其通过年检的;
?牐牐ㄈ?)对已经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牐牐ㄋ模┒陨嫦臃缸锏目蟛?资源违法行为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牐牐ㄎ澹┓⑸?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矿山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牐牐?六)在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对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矿山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
?牐牐ㄆ撸┰诒静棵殴芾碇霸鸱段?内,对应当关闭的矿山未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未依法实施关闭或者关闭不到位的。
?牐牭谖逄?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牐牐ㄒ唬┪シ捶ǘㄌ跫?和程序越权颁发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矿长安全资格证的;
?牐牐ǘ?)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牐牐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依法采取措施,致使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牐牐ㄋ模┓⑸?管理职责范围内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牐牐ㄎ澹┰诒静棵殴芾碇霸鸱段?内,对已责令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监督检查不力,致使非煤矿山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
?牐牐?六)在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对应当关闭的非煤矿山未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未依法实施关闭或者关闭不到位的。
?牐牭诹?条 市工业经济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牐牐ㄒ唬┪シ捶ǘㄌ跫?和程序越权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煤矿矿长资格证的;
?牐牐ǘ?)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发现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违反煤炭法律法规行为的;
?牐牐ㄈ?)对已经发现的煤炭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牐牐ㄋ模┓⑸?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违反煤炭法律法规的案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牐牐ㄎ澹┰诒静棵殴芾碇霸鸱段?内,对已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监督检查不力,致使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继续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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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牐牐?六)在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对应当关闭的煤矿未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关闭、未依法实施关闭或者关闭不到位的。
?牐牭谄咛? 市公安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牐牐ㄒ唬┒钥笊狡笠祷蛘吒鋈嘶鸸び闷饭┯ξシㄓ枰陨笈?的;
?牐牐ǘ?)对矿山企业或者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购销、使用火工用品未依法查处的;
?牐牐ㄈ?)对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处罚而不予处罚的;
?牐牐ㄋ模┎灰婪ń邮苄姓?执法机关移送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案件,或者应当立案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或者逾期不作出立案决定的;
?牐牐ㄎ澹┮蛳喙刂霸鹇男胁坏轿环⑸?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牐牭诎颂?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牐牐ㄒ唬┪シ捶?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矿山企业颁发营业执照的;
?牐牐ǘ?)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收购、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牐牐ㄈ?)因相关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牐牭诰盘? 市环境保护局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矿山企业或者个人未依法制止和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牐牭谑?条 市电力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牐牐ㄒ唬┰诮拥绞腥嗣裾?府对违法矿山企业和个人停止供电的通知后继续供电的;
?牐牐ǘ?)向违法矿山企业或个人非法转供电的;
?牐牐ㄈ?)因相关职责履行不到位,发生矿产资源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牐牭谑?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牐牐ㄒ唬┪シ捶?律、法规规定出让矿产资源的;
?牐牐ǘ?)非法低价或者无偿出让矿产资源的。
?牐牭谑?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机构、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向非法矿山收取费用,默许、纵容、庇护非法矿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牐牭谑?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矿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牐牭谑?四条 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决定。
?牐牭谑?五条 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处理的,从其规定。
?牐牭谑?六条 有违反矿产资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牐牭谑?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