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牐犱?阳市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牐牭谝惶? 为进一步加强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征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确保公平税负,稳定税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牐牭诙?条 私有房屋经营包括私房自营和私房出租。私房自营,是指个人将场地、房屋、门面及其设施用于本人进行生产经营;私房出租,是指个人将场地、房屋、门面及其设施租赁给他人使用。
?牐牭谌?条 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包括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牐牭谒奶? 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如实申报的按申报计算征税。房产原值、租金收入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或者申报金额明显低于同类市场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核定征收应纳地方各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面积及相应标准征收),如需开具发票则按实际税率征收。
?牐牭谖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出租人与所出租的房产不在同一地的(以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为确定原则),由承租人或使用人代缴。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产税等与出租有关的地方各税由承租人代缴,地税部门则确定承租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税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使用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房产税及相关税费。承租人(使用人)缴纳的税费可以抵顶向出租人缴纳的房租。
?牐牭诹?条 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模式为政府协调组织、地税机关管理、各有关部门协税护税。
?牐牭谄咛? 发生私房自营和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房产所有权证、身份证等有关资料和证件,到主管税务分局填报《私房出租(自营)分户登记表》,办理纳税登记。
?牐牭诎颂? 对私人房屋用于自营的,应按房屋原值扣除20%的余值后计算年应纳房产税额,税率为1.2%。
?牐牭诰盘? 私房出租税收以纳税义务人取得的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作为计税依据。
?牐牭谑?条 私房出租征税面积按营业面积实地测量确定。
?牐牭谑?一条 私房出租应缴纳的税收采取按月缴纳方式(查账征收的每季度征收一次),当月税款于次月15日前入库,也可采用简并征期的方式一年一次性缴纳。
?牐牭谑?二条 承租人支付租金时,应向出租人索取发票。租赁发票作为承租经营者会计核算的唯一合法有效凭证,私房出租人收取租金时应向承租人提供发票,否则承租人可以拒付租金。
?牐牭谑?三条 对于年度内停租、闲置的私有经营性房产,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应纳税款。
?牐牭谑?四条 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的孤寡老人、残疾人、烈属、拆迁安置户等私房业主,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酌情降低标准征收。
?牐牭谑?五条 地税部门按照私有经营性房屋核定征收税额标准,在年初对辖区内的所有私有房屋出租户(查账征收的除外)下达核定税收征收通知书,明确税收实际缴纳人(出租人或承租人),对实际缴纳人,地税部门应督促其出具税款缴纳书面承诺书。
?牐牭谑?六条 地税征收部门将私房出租税收纳入计算机管理,及时将私房出租纳税人的基本情况、核定税额、每月(或年)的税款缴纳情况、出租房屋变更情况、注销情况等纳入微机管理,实行公开办税,接受社会监督。
?牐牭谑?七条 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当月内缴纳的处20元罚款,跨月缴纳的每迟缴一天加罚10元,累计罚款每户每次不超过200元。拒不缴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牐牭谑?八条 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拒不缴纳应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牐牭谑?九条 私有经营性房屋税收核定征收税额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按政策确定(见附件),如需调整税额标准,另行文规定。
?牐牭诙?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如遇税收政策调整,则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牐牭诙?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牐牭诙?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