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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浏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若干规定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的土地市场
时间:2009-12-04

?牐犱?阳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若干规定

 

?牐牭谝惶? 为规范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06〕1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牐牭诙?条 本规定适用于浏阳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包括政府租让和土地使用权者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抵押等有偿使用行为。

 

?牐牭谌?条 浏阳市财政局是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管机关,浏阳市国土资源局是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的代(协)征缴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

 

?牐牭谒奶? 严格依法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制定并执行经营性等用地的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计划,推进国有建设用地的集约高效利用。

 

?牐牭谖逄? 新增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内可以置换统一开发或其他可以调整使用的存量建设用地、旧城改造用地应纳入市政府统一储备范围。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市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财政部门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5%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储备与土地统征开发实行地块预(概)决算制,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市物价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牐牭诹?条 国有建设用地的供应,除法律法规及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可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房地产开发不得采取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牐牭谄咛?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同用途的最高使用年限内确定。同一地块内有不同用途建筑物,按不同用途建筑物的分摊土地面积在不同用途最高使用年限内分别确定使用年限;凡合作、合营土地使用权,其依法签订的合作、合营协议年限须与出让年限保持一致。

 

?牐牭诎颂? 土地按使用性质划分为3大类(见附件3),商服、住宅和工矿仓储各用途划分为7级(见附件6);地区、区域、地块的等级根据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牐牭诰盘? 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进行标定地价测算,经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审核确定后,编制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最低限价不得低于经审核确定的标定地价,其中工业用地出让价还不得低于本市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牐牭谑?条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标定地价和土地纯出让金(土地纯收益,下同)标准按附件1和地价测算规范进行测算,并以此作为有关价格的依据。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方式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与承租人(即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按附件1规定的标准由承租人按年缴纳土地租金。

 

?牐牭谑?一条 政府鼓励绿化、交通、社会公益服务设施建设。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牐牐ㄒ唬?12米(含12米)宽以上的城市道路(不含小区内道路)路幅用地,不计征土地纯出让金;

?牐牐ǘ?)各项建设用地中列入城市公共敞开式绿化的用地,作为划拨地保留列入扣除面积范畴,不计征土地纯出让金;

?牐牐ㄈ?)各项建设用地中提供500平方米以上开敞空间,用于广场、公共休闲活动空间的用地(不含小区内用地),作为划拨地保留,列入扣除面积范畴,不计征土地纯出让金;

?牐牐ㄋ模┏鋈玫氐牡叵潞桶氲叵驴占溆米魍3党〉模?其建筑面积按有关标准的50%计征土地纯出让金。地面架空层部分的建筑面积用作绿化的,不计算建筑容积率,不计征土地纯出让金;

 

?牐牭谑?二条 政府依法收购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宗地土地登记用途进行标定地价测算,减除土地纯出让金后,经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审查,作为确定宗地收购价格的依据。

 

?牐牭谑?三条 依法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申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按规定可以不申办出让手续的,可以办理租赁手续或按附件5规定的标准缴纳划拨土地收益金。

 

?牐牭谑?四条 已抵押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依法拍卖的,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按附件1规定的标准缴纳应交的土地纯出让金等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牐牭谑?五条 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或者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等,依法应当补办出让手续的,补缴土地价款的具体补缴比例为:商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40%,商品住宅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5%,工业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25%,其他用地不得低于成交价款的30%。改变土地利用条件的并按规定缴纳标定地价差。

 

?牐牭谑?六条 已购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由出售方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纯收益金。

 

?牐牭谑?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属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附件4规定的标准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金。

 

?牐牭谑?八条 新增建设用地中,土地使用者依法可以申请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不低于附件1规定的标定地价的80%核算土地成本费用。

 

?牐牭谑?九条 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私房用地不符合土地出让条件的,其划拨土地使用权改为经营性用地的,按改变用途依附件5规定的标准缴纳划拨土地收益金。

 

?牐牭诙?十条 按法律规定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将其划拨地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改变用途自行经营的,按其改变用途,依附件5规定的标准缴纳划拨土地收益金。

 

?牐牭诙?十一条 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连同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出租的,由出租人按附件5规定的标准缴纳出租土地收益金,但第二层以上按建筑面积的50%计征,私人住宅按附件5规定标准的50%计算。房改出售的公有住宅和拆迁安置房计征另行规定。

 

?牐牭诙?十二条 已出让的国有土地必须严格按照依法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进行建设。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因规划技术等原因确需增加容积率,且在原容积率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10%(含10%)的,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政策规定补交全额楼面地价;

?牐犜谠?容积率基础上上浮幅度超过10%(不含10%)的,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确定按政策规定全额补交楼面地价或重新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手续。已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属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或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属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或工业用地且同时申请办理出让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方案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依法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手续。

?牐犚殉鋈玫墓?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原批准出让机关批准,擅自改变用途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条件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经依法处罚后,可以办理修改出让条件用地手续的,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牐牭诙?十三条 已减免土地纯出让金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须先补缴按附件1规定的出让金标准乘以减免百分率计算出的土地纯出让金后方可批准转让。

 

?牐牭诙?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时,应从总的土地资产中剔除土地使用权纯收益及应扣除的其他费用后,再确定抵押贷款或债权额度。

 

?牐牭诙?十五条 临时占用城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应按有关规定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其标准按附件1规定的土地年租金标准的50%执行。

 

?牐牭诙?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抵押的,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场地使用费等由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政策文件规定的缴纳义务人缴纳。

 

?牐牭诙?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的,按日加收未支付部分的1‰的违约金;超过合同规定期限60日未支付的,市国土资源局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特殊情况可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出让金按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的标准执行。

 

?牐牭诙?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牐牭诙?十九条 土地纯出让金(纯收益)、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属财政基金预算收入,专项用于土地整理开发、土地储备、补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

 

?牐牭谌?十条 土地纯出让金(纯收益)、土地租金、土地收益金等收入的管理,按照《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牐牭谌?十一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缴清有关税费的建设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牐牭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市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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