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涉爆生产企业森林消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森林火灾威胁涉爆企业和因涉爆企业安全事故引发森林火灾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由于部分企业疏于对森林消防隔离带的管理,导致隔离带内枯枝落叶堆积、杂草丛生,目前已构成较大的森林安全及生产安全隐患。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涉爆生产企业以及森林资源的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切实加强对涉爆生产企业森林消防隔离带建设工作的领导,提高企业负责人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大经费投入,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督促企业完善和认真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二、凡在森林防火区内新建涉爆生产企业,必须在厂区周围修建森林消防隔离带,并将消防管道安装至隔离带。根据在建地森林植被、地形地貌等情况,隔离带宽度不得少于15米,并及时清除隔离带内的易燃物,营造油茶、木荷、杨梅树等生物防火林带。确需砍伐林木的,应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隔离带建好后报市森林防火办公室验收。
三、已修建好森林消防隔离带的企业,要进行经常性的清理和维护,经乡镇街道林业站、安监站、当地森林公安派出所检查认定为合格,并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复检验收同意后,公安危爆、安监等部门方可办理生产许可证和年检年审等手续。
四、在林区开办的其他工矿企业、旅游景区(点)、新建开发区应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五、涉爆生产等企业必须组建20人以上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备必需的扑火工具。森林防火期内,严禁在非指定区域试燃试放鞭炮烟花。发生森林火灾,危及涉爆生产企业厂区、工区、仓库等安全的,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及时报乡、镇、街道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相关乡、镇、街道应及时报安监局、公安危爆大队等部门,各相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救,避免人员伤亡(报警电话:3331119、3611587、110、119)。
六、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区内违反规定进行野外用火、实弹演习和爆破,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从严处罚;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安监部门提出建议,由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或吊销有关证照。
二○○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