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牐犱?阳市工伤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牐牭谝徽? 总则
?牐牭谝惶? 为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合理、有效的治疗,切实规范参保单位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医疗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185号令)和《长沙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长工伤险字〔2008〕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牐牭诙?条 工伤医疗服务是指职工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由工伤保险为其提供医疗保障,让工伤职工或疑似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康复。
?牐牭谌?条 浏阳市工伤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市工保中心)负责实施全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各参保单位和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院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工伤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牐牭谒奶? 工伤医疗实行服务协议管理,浏阳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是市工伤保险中心根据本市工伤情况的特点,在全市和部分省级医疗机构中,按照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遴选确定符合相关条件并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名单由市工伤保险中心向全市公布。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牐牐ㄒ唬┚?卫生及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对社会提供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牐牐ǘ?)具备为工伤人员提供良好医疗服务的条件,在工伤救治、工伤康复和职业病防治方面有专业技术优势;
?牐牐ㄈ?)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牐牐ㄋ模┳袷毓?家和省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
?牐牐ㄎ澹┳袷毓ど吮O盏姆?律法规。
?牐牭谖逄?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定期听取协议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及工伤人员对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意见,协调协议医疗机构和用人单位及工伤人员有关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的事宜,提供工伤保险有关政策文件和宣传资料。
?牐牭诙?章 工伤医疗服务
?牐牭诹?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要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配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调取、据实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等有关医学材料。
?牐牭谄咛?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为工伤人员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治,优先解决救护用车、住院床位,设立工伤人员抢救或急诊的便捷通道,开设政策咨询和结算窗口,公布工伤保险咨询电话,设立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栏和意见箱。
?牐牭诎颂?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如实登记患者姓名,协助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工伤人员的身份,严防冒名顶替;要严格掌握入院标准,并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办理《浏阳市工伤保险住院通知单》,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工伤人员收住入院;要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工伤人员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牐牭诰盘?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为工伤人员详细书写病历、病案,出具诊断证明,并明确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需要诊断职业病的,应到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诊断。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费用明细制度和双联处方制度,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必须为住院工伤人员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为门诊工伤人员书写双联处方。
?牐牭谑?条 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各项化验、检查和治疗的适应指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因伤情严重需住监护病房者,须严格掌握适应指征,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入普通病房。
?牐牭谑?一条 对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在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前,暂参照长沙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和省里出台具体政策后,按国家和省里规定执行。
?牐牭谑?二条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疾病所需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或治疗工伤(职业病)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等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告知工伤人员或所在单位,经工伤人员本人或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提供相关药物(服务)并由伤者或其所在单位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牐牭谌?章 工伤就诊管理
?牐牭谑?三条 工伤职工应到工伤保险协议医院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医院(含非协议医院)进行抢救,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保险协议医院进行治疗。在外地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经外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本市工伤保险协议医院进行治疗。在非协议医院和在外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情况报市工伤保险中心批准备案,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工伤职工未经市工伤保险中心同意,出院后又擅自住院的,或可以出院、但拒不出院的,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在境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牐牭谑?四条 市工伤保险中心采取不定期检查方式检查工伤职工住院情况,工伤职工应保证24小时在院治疗。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同时向医院和市工伤保险中心请假,经批准后才能离院。连续三次检查未在院在床,又未向主管医生和工伤保险中心请假的,作自动出院处理,其住院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牐牭谒恼? 工伤转诊管理
?牐牭谑?五条 工伤医疗服务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定向转诊制。各协议医院必须实行首诊负责制,严格掌握转诊条件,按转诊条件和转诊程序办理转诊手续,不得无故将工伤职工转入其他医院就诊。转诊必须定向转诊到协议医疗机构,且转上不转下,转诊只能根据伤情选择一家医院。未按规定转院而擅自转入其他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牐牭谑?六条 经本市协议二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会诊仍未确诊的疑难工伤患者或本市目前暂无设备(或技术)诊治抢救的危重伤者可按规定办理转诊。
?牐牭谑?七条 符合转诊条件的工伤职工,先由本市二级医院或市级专科医院主诊医生提供病历摘要,提出转诊理由,填写《浏阳市工伤保险转诊申请表》,经科主任签署意见,送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工保中心核准后,方可转往上级医院诊治。特殊情况如病情危重可先行转诊,并可直接转入市工伤保险中心定点的省级工伤保险协议医院。
?牐牭谖逭? 工伤用药管理
?牐牭谑?八条 工伤医疗用药按《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范围操作手册》规定的范围执行。住院床位费等医疗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按浏阳市医疗保险标准执行。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在国家未出台具体政策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执行,国家出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后按国家规定执行。
?牐牭谑?九条 工伤职工必须遵从因伤施治原则,不准点名要药,不准要求医生开与伤情无关的药品,不准要求做和伤情无关的检查,不得要求医务人员串换药品。门诊治疗工伤的,每次医疗费金额一般控制在300元以内。出院带药和门诊治疗每次开药品种不得超过4种,急诊治疗不超过15天用药量,需长期治疗不超过30天用药量;门诊检查单项金额超过200元的,先报市工保中心审批,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如有违反,费用自负。
?牐牭诹?章 工伤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管理
?牐牭诙?十条 工伤医疗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为:彩超、CT和ECT、核磁共振(MRI)、高压氧舱治疗、特殊器械和特殊材料、烧伤外用医用敷(异种皮等)、动态心电图、脑电形图、射频治疗,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其它检查治疗项目。对于工伤医疗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应严格执行申报程序,由主诊医师填写《市工保中心特殊诊疗项目(药品)申报审批表》,经工伤职工或家属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报市工伤保险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紧急抢救除外,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报手续)。
?牐牭诙?十一条 协议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特殊检查治疗项目的管理,严格掌握适应症。诊疗时应遵循医疗常规先做一般检查治疗、后做特殊检查治疗的原则,保证特殊检查治疗达到规定的阳性率标准;对滥做特殊检查治疗、阳性率达不到规定标准,违规收费,超出核准项目范围,冒名顶替作检查治疗的,工伤保险中心可暂停或单方面取消其作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牐牭诙?十二条 工伤人员因伤情需要使用人工器官、体内置入材料的,使用国产材料的其费用参照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内置材料报销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使用进口材料的其费用50%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配置前须向市工伤保险中心提出申请,待批准同意后到指定的协议医院配置;否则,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牐牭谄哒? 工伤医疗费用管理
?牐牭诙?十三条 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到市工保中心按相关政策核报。
?牐牭诙?十四条 工伤职工出院后,各单位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将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报市工伤保险中心,由市工伤保险中心进行审核、结算。市工伤保险中心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结算与支付。
?牐牭诙?十五条 工伤职工治疗期间因下列原因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牐牭诎苏?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医疗管理
?牐牭诙?十六条 工伤(含职业病)旧伤复发是指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新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应严格把好工伤旧伤复发的确定关。
?牐牭诙?十七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由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工伤保险中心同意,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检查认定确属旧伤复发的,经工伤保险中心审批同意后可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牐牭诰耪? 分类处理
?牐牭诙?十八条 各参保单位应加强对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发现工伤职工或医疗机构有违规行为时要及时举报,对违规工伤职工由所在单位进行内部教育和相应处理;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应规定处罚;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由市卫生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牐牭诙?十九条 工伤人员在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牐牭谑?章 附则
?牐牭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伤保险中心负责解释。
?牐牭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