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路车辆通行费应征不漏,加强政府财源建设,根据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浏东、永社、大文、浏跃“四路”的金钩、黄江、毛坪、李家湾收费站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四路”公路车辆通行费免费车辆范围和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和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交通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湘纠办发〔2008〕6号)精神,下列车辆可免缴车辆通行费:
(一)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二)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三)在国家绿色通道和我省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
(四)省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或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具体如下:
1. 持有国家安全部核发的《特别通行》标志并出示《特别通行标志、警灯、警报器使用证》、《侦察证》、《警官证》中的一个证件的执行紧急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车辆;
2. 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设有固定装置(即车顶装有固定警灯、车内配有专用设施、车身配有专用标志)的消防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和法院、检察、司法、安全部门的制式警车;
3. 血站的采血车;
4. 副省级以上领导的警卫车队车辆;
5. 经省政府批准持有加盖省交通厅印章的通行证的临时性应急车辆。
(五)招商企业持有VIP贵宾卡的车辆,限本人持卡并出示身份证免费通行。
二、“四路”车辆通行费办理月票的范围和对象及审批程序
(一)月票办理的范围和对象
1. 有固定营运线路的营运客车,持营运证、线路牌、车主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的原件可办理月票;
2. 城市道路内运行的路灯维护车辆、环卫部门具有公益性质的洒水、清扫、垃圾运输车辆,有固定线路的城市公共汽车,持行驶证、驾驶证、车主身份证和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可购买优惠标准月票;
3. 收费站所在地周边下列行政村(居委会)村民的自用车辆(经营性营运出租车购买一般标准月票),金钩收费站:金口村、升平村、杨溪湖村;毛坪收费站:澄市村(含集镇)、槐树村、何家村、虎形村;黄江收费站:北盛居委会(含集镇)、环园村、马战村;李家湾收费站:太平桥居委会、锦美居委会、星镇村;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证明、购车发票、户口本、车主身份证的原件可自愿购买优惠标准月票;
4. 收费站所在地乡镇(街道)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凭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行驶证、驾驶证、保险证明、购车发票、户口薄、车主身份证的原件可自愿购买一般标准月票;
5. 收费站所在地行政村(上述第3款所列)的企业新购车辆须先取消原优惠标准月票车辆,再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证明、购车发票、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车主身份证的原件可购买优惠标准月票;
6. 收费站所在地行政村(上述第3款所列)的新增企业的法人持法人证书、行驶证、驾驶证、保险证明、购车发票、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车主身份证的原件可购买1台优惠标准月票。
(二)月票的审批和管理
1. 由监察局、交通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公路建设投资公司等单位实行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联合审批;
2. 持有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的车主,在通过所属收费站时,必须将“月票缴讫证”放置在驾驶室右侧明显处以备查验通行。如拒绝检查或持假月票、使用逾期月票或不出示月票,按次票通行,并取消车主的月票资格;
3. 凡符合规定办理月票的车主,每月20日前到所属收费站申报办理公路车辆通行费月票,25日至次月5日为月票审批办理时间。过期未办理的,作为自动放弃,并取消当月月票办理资格,车辆通行费按次票缴纳,下月重新申报审批。
三、“四路”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标准
(一)摩托车、机动三轮车、手扶拖拉机、简易机动车,次票标准:2元/次;月票一般标准:88元/台;月票优惠标准:66元/台;
(二)大中型拖拉机,2.5吨及以下的货车,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次票标准:10元/次;月票一般标准:440元/台;月票优惠标准:95元/台;19座以下(含19座)本省有固定线路的营运客车月票标准440元/台;
(三)2.5吨以上(不含2.5吨)至5吨的货车,次票标准:15元/次;月票一般标准:660元/台;月票优惠标准:145元/台;20座至49座(含49座)本省有固定线路的营运客车月票标准:660元/台;
(四)5吨以上(不含5吨)至8吨的货车,次票标准:20元/次;月票一般标准:880元/台;月票优惠标准:195元/台;50座(含50座)以上本省有固定线路的营运客车月票标准880元/台;
(五)8吨以上(不含8吨)至16吨的各类车辆,次票标准:25元/次;月票标准:1100元/台;
(六)16吨以上(不含16吨)的各类车辆,次票标准:35元/次;月票标准:1540元/台;
(七)上述车辆办理月票时,收取月票工本费5元/台。
四、严厉整治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秩序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文件(国发〔2008〕37号)“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有关精神,我市已经向上级申报将“四路”(浏东、大文、永社、浏跃)收费站列入国家第一批二级公路收费站撤销计划,但目前尚未得到上级批准。在未正式批复撤销前,收费站所在的乡、镇、街道要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按照属地原则承担维稳保安责任。公安机关要配合乡、镇、街道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秩序维护工作,对故意闹事者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二)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充分认识缴纳车辆通行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缴纳公路车辆通行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主动、自觉地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拒缴、逃缴公路车辆通行费的,依法责令补缴车辆通行费,并处应缴车辆通行费五至十倍的罚款;对故意堵塞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的,可将车辆强制停放至指定地点依法进行处理。对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通口,强行冲卡、寻衅闹事、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给收费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逃费、抗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市公路建设投资管理中心要不定期在浏阳电视台、浏阳日报、浏阳交通生活频道等媒体上曝光,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强制追缴车辆通行费。
(四)对假冒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和抢险救灾车辆逃交车辆通行费的,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前发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