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滑雪场所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活动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滑雪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开放,能满足人们进行滑雪训练、竞赛表演、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各种滑雪区域及其设施设备。
滑雪场所器材指为满足滑雪要求而必备的器具。基本器材包括滑雪板、滑雪鞋、固定器、滑雪杖。
滑雪场所滑雪道指人们能在其上面进行实际滑雪滑行的地带。
第三条 滑雪场所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各项安全制度,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效益或者其他借口忽视安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滑雪场所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滑雪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滑雪场所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和卫生行政等部门审核合格,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七条 滑雪场所附属洗浴、娱乐、餐饮、住宿等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标准或安全管理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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