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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时间:2009-09-2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9〕7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9〕32号)有关要求,及时消除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切实提高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校舍防震能力,确保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在2008年全面抗震排查的基础上,拟用3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改造和防震减灾工程。为有效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的组织实施,确保工程顺利进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汶川“5·12”地震为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无防”的思想,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认真做好校舍抗震加固改造和综合防灾能力建设工作,全面改善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真正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二、工作目标


  从2009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全区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三、实施范围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城区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学校。


  (一)对全区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由区教委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学前教育机构)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形成对每栋建筑的鉴定报告,建立校舍安全档案。


  (二)科学制订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结合当前实施的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初中校建设工程和小学规范化工程、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等专项工程,科学制订校舍安全工作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与方案。未达到建筑节能要求的校舍,应在组织校舍安全工程的同时实施节能改造,改造标准按照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实施。


  (三)突出重点,分类分步实施校舍安全工程。对排查鉴定的校舍进行分类,确定近期和中期改造的重点。对通过维修加固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经鉴定不符合要求、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建;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校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对根据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可不再改造,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再使用;完善校舍防火、防雷等综合防灾标准,并严格执行。


  (四)新建校舍必须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进行建设。校址选择应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汶川地震灾后重建学校规划建筑设计导则》规定,并避开有隐患的淤地坝、蓄水池、尾矿库、储灰库等建筑物下游易致灾区。


  四、组织机构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机构


  校舍安全工程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发改、教育、建设、文化、财政、国土、规划、地震、水务、监察、审计、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成立昌平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校舍抗震加固改造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委。


  (二)部门职责


  区教委:负责组织审查全区中小学校舍抗震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组织监督检查各学校工程质量和实施进度;组织开展防灾宣传教育,推进防灾示范学校建设;编发简报,推广先进经验,报告工作进展;承担日常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内学校校舍安全工程方案,并监督实施;根据地质灾害易发区安全性评估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区防震减灾工程规划方案;组织落实每所学校、每栋校舍的加固改造、避险迁移和综合防灾方案;组织项目设计、招标、施工、委托监理、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检查、督促工程进展,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区发改委:根据排查鉴定结果,按照市区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对新建校舍进行审批和申报,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下拨资金;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项目进度和质量检查工作,组织项目评估。


  区建委:负责对校舍新建和加固工程的检测、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行为的监督管理;制订质量安全工作方案,依法加强对全区校舍新建和加固工程各个环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做好施工安全工作,特别要重视校舍加固改造时学校师生的安全,制订详细的教学区与施工区隔离等安全施工方案,确保师生安全。
区文化委:负责协调办理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用于教学用房抗震加固改造方案的有关手续。


  区财政局:根据排查鉴定结果,负责按比例落实校舍加固改造年度资金计划;研究制订校舍加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项目进度和质量检查工作。


  国土昌平分局:会同规划昌平分局等部门提供地震、泥石流、洪涝、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负责协调办理校舍安全工程涉及土地审批问题有关手续;配合区教育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规划昌平分局:审定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负责办理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项目进度和质量检查工作;对负责校舍新建和加固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地震局:负责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及地震断裂带和地震活动分布情况,会同区国土、建设、水务等部门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协助审定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配合区教育部门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


  区水务局:会同规划昌平分局等部门提供泥石流、洪涝、采空区等地质灾害分布情况,提出安全性评估和建议;按照防洪规划和历史洪涝灾害情况,配合区有关部门开展校舍防洪安全鉴定和新校址的选定;配合区教育部门开展防汛宣传教育。
区监察局:负责研究制订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校舍安全工程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区审计局:负责研究制订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专项审计办法;组织对抗震加固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对校舍安全工程实行全过程审计。


  区安监局:负责依法对全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组织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昌平消防支队:负责对校舍改造过程中依法应当由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对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校舍建设及校舍改造工程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学校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抽查。


  举办学校的有关单位:负责制订各自举办学校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方案;按现行财政隶属关系筹措改造资金;监督检查所属学校改造工程质量和进度;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开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指导,检查督促工程进展,严格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资金保障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安排按照市政府统筹,市、区两级财政按5:5共同负担,建立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管理,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严禁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不得顶替原有投入,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不得拖欠工程款。要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民办学校、独立学院和打工子弟学校的校舍抗震加固改造资金由举办者负担。


  六、监督管理


  (一)加强检查监督。区政府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全过程要接受社会监督,技术标准、实施方案、工程进展和实施结果等要向社会公布,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二)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改造后的校舍如因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遇灾垮塌致人伤亡,要依法追究校舍改造期间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或违规操作等造成质量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延误工期的,不按规定使用工程专项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以及出现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加强资金管理。要实行按工程进度拨款制度,加快拨款进度;实行工程预决算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工程建设享受相关文件中有关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对资金使用情况要实行跟踪监督,建立资金专项审计制度。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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