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动全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规范工业用地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昌平实际情况,现就全区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和范围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及市、区产业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涉及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征收和地上物拆迁的,应先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并完成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并具备相应的市政基础设施条件。
(二)对于2007年7月1日前未能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已取得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用地预审、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由原建设单位作为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实施单位,完成相关手续审批和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场清地平条件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政府有偿供应的工业用地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科研等重点发展项目的用地供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办理。
二、工业用地前期开发
(四)成立工业用地开发领导小组。区政府成立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陈秋生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洪波任常务副组长,国土昌平分局局长、区工业局局长、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管委会主任为副组长,区发改委、规划昌平分局、国土昌平分局、区财政局、区工业局、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招商局、区农委、区监察局、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的昌平区工业用地开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全区工业用地前期开发计划、实施方案,审批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示方案及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协调领导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相应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区发改委依据权限负责办理工业用地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审批和协调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
2.规划昌平分局负责审定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并依据权限负责项目规划手续审批和协调市规委办理规划手续;
3.国土昌平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拟定工业项目前期开发计划、初审前期开发实施方案、委托审计机构、受理出让预申请等工作,并依据权限负责项目土地手续审批和协调市国土局办理土地手续;
4.区财政局、区工业局、区建委、区市政管委、区环保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局、区招商局、区农委、区监察局等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权限负责项目开发所需的审批、报批和协调工作。
5.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障所辖区域内项目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实施。
(五)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制度。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市财政局、市国土局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建立区土地收益基金制度。区财政每年按照一定比例从区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以加大工业用地储备开发力度,保障工业用地的供应。
(六)编制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年度计划。每年11月份,国土昌平分局会同区发改、规划、工业、财政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及区政府重点项目安排和开发时序等情况,编制下一年度工业用地前期开发计划,报区工业用地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七)前期开发主体
1.区重点前期开发项目,由区政府委托区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储备机构可通过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开发企业具体实施;
2.成片工业用地前期开发项目,由区政府委托区政府成立的专业从事前期开发的国有全资企业为主体并实施;
3.独立企业用地前期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企业为主体并实施;
4.区政府决定招标的前期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企业为主体并实施。
(八)前期开发实施方案。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实施方案由申请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经国土昌平分局初审后,报区工业用地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的实施方案作为工业用地开发成本测算、进度控制、招标文件编制及签订委托开发协议的依据。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现状、开发进度计划、资金筹措、成本初步测算等内容。
(九)征地及拆迁实施。工业用地前期开发项目主体可委托项目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征地及拆迁的实施工作,所需服务费用由开发主体支付。
(十)前期开发资金要求。凡承担工业用地前期开发的单位自有资金不得低于所实施项目开发成本的35%。
(十一)前期开发实施。实施单位依据经审定的实施方案开展前期开发工作,具体包括:
1.办理核准(备案)、用地预审、规划选址、交评、环评等前期手续;
2.与原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原国有土地使用者协商征收、安置补偿等相关事宜;
3.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手续;
4.完成地上物拆迁、场地平整等工作;
5.完成为宗地配套的供电、电信、供热、供水、道路、雨污水等市政管网建设工作;
6.项目的其它前期开发工作。
(十二)前期开发验收。前期开发完成后,由实施单位向国土昌平分局提交验收申请,国土昌平分局组织区发改、规划、建设、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工业用地纳入区工业用地储备库。
(十三)前期开发成本审核。国土昌平分局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前期开发成本进行审核,报区政府审定。经审定的结果同时报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备案。
三、工业用地公开出让
(十四)建立工业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国土昌平分局根据用地需求、供应计划及各项目的具体进展情况,分批拟定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公示方案,报区工业用地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预申请。
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包括地块位置、产业政策、用地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要求等内容,区发改、规划、环保、工业、商务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国土昌平分局提供拟公示地块的相关信息及具体行业要求。
有用地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土昌平分局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用地规模等土地使用条件。
(十五)宗地出让方案。国土昌平分局根据用地需求申请情况、产业政策、产业布局、环保、规划等要求,明确宗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宗地竞买对象标准,拟订宗地出让方案,报区政府批准。
出让底价由国土昌平分局按照市国土局制定的标准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备案。
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十六)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交易活动可在市土地交易市场或昌平分市场进行。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十七)土地出让合同签订。竞得人或中标人凭土地成交确认书等文件,在规定期限内与国土昌平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直接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土地受让人需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备案)、规划、环评、用地、建设等有关手续,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理完相关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出让土地。
四、工业项目审批和开发利用监管
(十八)区发改、规划、国土、建设、交通、环保、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对受让人申办的有关手续进行审批;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出让后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土地利用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构成土地闲置的,按《北京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市政府2001年第83号令)规定处置。
(十九)区监察局负责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进行监督,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五、进一步加大市场配置资源力度
(二十)2007年7月1日前已取得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核准(备案)、规划、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之一且在有效期内的仓储用地,已落实到具体仓储项目的,由原建设单位继续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和前期开发工作,并以协议方式出让;未落实具体仓储项目的,由原建设单位继续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和前期开发工作,达到出让条件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土地出让和项目审批按照工业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2007年7月1日后新审批的仓储用地,按照《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京政发〔2007〕14号)及本意见规定的工业用地前期开发、公开出让、项目审批和开发利用监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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