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1999年3月颁布实施的第一部地方性旅游法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在理顺旅游管理体制,规范旅游经营行为,提高旅游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条例逐渐显现了一些与形势发展、发展环境变化和政府管理观念更新的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部分条款与国家相继出台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尽一致。为此《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从2002年3月进行重新修订。在经过两年的调研、考察、走访、座谈、网上征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认真汲取了兄弟省市旅游立法的经验,最终完成了修订工作。
2009年9月10日,《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修订稿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公布,新修订的《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加大了旅游促进和旅游安全的工作力度,充实和完善了旅游行业管理的内容和方式,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法规内容的针对性及可操作性都有了进一步加强,对保障旅游业持续、有序、健康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新条例共设8章71条。其中总则7条,旅游促进14条,旅游规划5条,旅游管理21条,旅游安全7条,监督检查5条,法律责任11条,附则1条。
新条例颁布实施后,昌平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旅游立法工作,于9月11日区政府召开第十次常务会议,专题听取了旅游局局长李万佰就《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过程的说明。区委区政府有9名领导和77个委办局的领导出席了会议。区长佟根柱就学习贯彻新条例做了重要批示。现结合区长批示精神和如何学习贯彻《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提出具体要求:
一、 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掌握旅游法规实质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北京旅游业进入新的发展环境。为此,从事旅游管理、经营的各类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正确把握旅游法规的实质内容,加快旅游管理体制和经营体制建设,依法营造旅游大环境,培育旅游大市场,打造旅游大品牌。
1、旅游主管部门要带头学好用好新条例。学习贯彻新条例要纳入旅游局每周安排的理论学习中,由局领导对新条例进行逐章逐条的讲解,并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诠释,使全局人员领会新条例精神实质,掌握条款的具体内容,并能贯彻于旅游管理与服务工作中。
2、旅游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用法律保护经营者和游客利益。区域内所有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贯彻新条例,特别是旅游经营单位部门以上领导要学好用好新条例,用旅游法规营造依法治旅的大环境,树立依法经营意识。
二、 加大旅游法规宣传力度,营造依法治旅大环境
旅游法规的贯彻落实涉及面很广,为此,区旅游局将采取如下措施:
1、订购了3万册《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发放到全区旅游企业所有成员每人一册,以方便旅游经营单位组织学习。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四套班子的领导及各委办局、乡镇的全体人员发放新条例,以扩大宣传范围。
2、利用昌平电视台和广播电台连续播出新条例。7月中旬由旅游局副局长李成龙在昌平电视台做新条例专访节目,使新条例达到家喻户晓。
3、利用《昌平周刊》、《旅游月刊》扩大宣传。从8月份开始在《昌平周刊》刊登新条例半版宣传;在《旅游月刊》上实施新条例连载,使新条例在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中产生更大影响。
三、 举办新条例知识竞赛,加深法规的理解
为促进新条例的学习,旅游局决定于今年12月份举办《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知识竞赛。望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时间抓紧组织员工学习新条例,对旅游安全和法律责任中的重要条款应达到应知应会。
新条例知识竞赛的具体时间和细则另行通知。
上述要求,望各单位抓紧落实,使我区通过学习新条例在旅游管理、经营、市场秩序等方面有较大转变,为创建三个首选之区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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