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农村地区常住人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人管办字〔2009〕151号)文件精神,结合昌平区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派出所入户、立户、分户登记工作,有效解决非农业人口因拆迁等原因向农村地区迁移户口等问题,特制定本意见。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全区农村地区农业、非农业常住户口登记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严格按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以下人员的入户工作
(一)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未随外省市父母登记户口的婴儿,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北京市常住户口,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申报出生登记)的;
(二)复员、转业军人回本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投靠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的;
(三)刑满释放、解除劳教、解除少管人员回本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投靠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的;
(四)回国、北京生源在京外学校就读毕业、退学等回本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投靠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的;
(五)经市公安局等部门批准,户口由外省市迁入本区的。
上述人员办理入户登记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公人管字〔2004〕1062号)的规定,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二、严格审核审批程序,做好以下人员入户、立户、分户登记工作
(一)投靠亲属入户。投靠亲属入户是指夫妻投靠以及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入户问题。
1.受理条件:村委会同意接收,且被投靠人或投靠人在迁入地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的房产手续。合法房产手续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证);未发放宅基地证的,提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土地使用证明,同时出具有关房屋产权的分家单(分家单须在村委会一名干部见证下由全部家庭成员签字,并由村委会盖章,以下类同);或提供村委会出具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的房屋产权证明,同时出具有关房屋产权的分家单;或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房屋产权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司法文书。
2.需提供的材料: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亲属证明,户主、房主同意落户证明,合法的房产手续,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二)迁入立户。
1.受理条件:村委会同意接收,且申请人在迁入地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的房产手续。合法房产手续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证);未发放宅基地证的,提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土地使用证明,同时出具有关房屋产权的分家单;或提供村委会出具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的房屋产权证明,同时出具有关房屋产权的分家单;或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房屋产权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司法文书。
2.需提供的材料: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亲属证明,合法的房产手续,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三)本址分户。
1.受理条件:村委会同意分户,且申请人在户口所在地具有合法的房产手续。合法房产手续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证);未发放宅基地证的,提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发的土地使用证明,同时出具有关房屋产权的分家单;或提供村委会出具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的房屋产权证明,同时出具有关房屋产权的分家单;或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房屋产权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司法文书。
2.需提供的证件证明: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合法的房产手续证明,户主同意分户证明,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上述人员申请办理入户和分户登记需填写农村地区入户分户审批登记表,经社区民警调查、主管所长批准后办理。派出所审核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三、严格政策界线,以下情形一律不予办理
(一)投靠其他亲属入户的;
(二)无合法房产手续要求入户、立户的;
(三)户主、房主不同意入户、立户的;
(四)未经村委会同意接收的本市非农业、农业户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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