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昌平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的批复》(京编办行〔2008〕154号)精神, 设置北京市昌平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简称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为区政府负责全区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的直属行政机构。
一、主要职责
1.负责集中到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和面向公众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2.负责拟定进入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事项的办理程序、运行机制的整合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运行中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调整建议;
4.协调进驻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负责对进驻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考核和培训工作,并对工作人员的使用、奖惩提出建议;
5.负责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工作;
6.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分中心以及镇(街道)全程办事代理制工作;
7.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设置2个职能科室。
(一)综合事务科
1.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内部网络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和重要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
3.负责财务及固定资产的管理、后勤保障的协调管理工作;
4.负责宣传教育、人事劳资、党务及群众团体工作;
5.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
6.负责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学习培训和“红旗窗口”、“服务标兵”评选、年度考核及工作效率、工作作风的监察、督查工作;
7.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二)协调管理科
1.负责进入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服务事项、网上审批的协调、确定和调整工作;
2.负责市、区重点项目联合审批、联办件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对各种限时办结的项目进行跟踪办理、沟通协调、简化环节、提速增效;
4.负责做好业务数据的审查、统计、分析以及办事大厅牵头项目材料的归档工作;
5.负责服务内容、办事程序、运行机制及有关制度的解释、修订和完善工作;
6.负责各分中心以及镇(街道)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评。
7.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网络系统和政务公开平台建设、网络系统管理、信息技术应用培训等工作。
三、人员编制
区综合行政服务中心配备行政编制10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3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编制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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