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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昌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9年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时间:2009-08-15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2008-2010年)的通知》(昌政发[2007]48号)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推进2009年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工作的意见》(京卫农字[2008]21号),制定昌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09年实施细则。


  一、资金筹措与管理


  2009年筹资标准为420元。按参合人口数,市财政年人均补助180元,区财政年人均补助150元,镇级财政年人均补助30元,个人缴费60元。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原则上本区行政区域内以各行政村为单位,村委会代收并开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收据,由镇、街道办事处统一将资金交到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2008年12月1日至20日是缴纳2009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集资金的期限,逾期未缴者视为放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镇补助资金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到位。


  二、报销办法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内,因病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根据就医医院级别,按规定比例享受医疗费用报销。此实施细则只限于2009年。


  (一)支付原则:不分段按比例报销。


  (二)报销医院:辖区内定点一级医院、二级医院、可转诊的三级医院(详见附表)。


  (三)报销起付线


  1、住院起付线:区内定点一级医院200元,区内定点二级医院600元,可转诊的三级定点医院1000元;


  2、门诊特病起付线:一个季度门诊费用之和视同一次住院,按同级住院标准起付线计算,如果一个季度内各级别定点医院都有费用发生,按照最高一级医院级别报销起付线执行;


  3、普通门诊:辖区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无起付线,区内定点二级医院和可转诊的三级定点医院起付线累计为1000元。


  (四)补偿标准


  1、住院:一级定点医院报销可报销总费用的65%;二级定点医院报销可报销总费用的55%;可转诊的三级定点医院报销可报销总费用的45%。


  2、门诊特病:报销标准参照同级就诊医院的住院补偿标准。


  3、普通门诊:参合人员在辖区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报销比例为门诊费用的40%,随诊随报;二级定点医院报销可报销费用的35%,可转诊的三级定点医院报销可报销费用的30%。如果二级和三级医院都有费用发生,按照最高一级医院报销标准执行。


  4、住院分娩: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助。住院分娩的参合人员取得独生子女证后持原始单据定额补助1000元。


  (五)报销封顶线:住院和门诊特病年累计报销封顶为18万元。普通门诊在辖区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封顶3000元,区内定点二级医院和可转诊的三级医院报销封顶为1万元。


  (六)支付周期:住院医药费用按次报销,每月报销一次;门诊特病以一个季度门诊费用之和视同一次住院,按同级住院标准报销;普通门诊在辖区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随诊随报,区内定点二级医院和可转诊的三级医院门诊医药费用够起付线即可报销。


  三、双入双保


  参加"双入双保"人员(指已加入商业性保险又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凡符合条件,到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报销的,可以使用复印件,但需在复印件的右上角由第一报销单位加盖业务章,同时注明报销比例,并出具保险理赔分割单。


  四、16岁以下学生儿童报销


  根据京卫农字[2008]2号文件精神, 16岁以下(以身份证为准,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学生儿童参照城镇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报销封顶线为18万元,另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高于城镇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标准的,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报销。


  五、二次补偿


  根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办法(2008-2010年)的通知》(昌政发〔2007〕48号)精神,二次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根据2009年筹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发生总的医疗费用及报销人次制定。16岁以下学生儿童由于报销比例已经提高,不再进行二次补偿。


  六、报销程序


  为方便参合人员报销,缩短报销时间,2009年1月1日以后区内一级、二级医院逐步实行出院即报,参合人员在一级、二级定点医院住院,出示《昌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出院结算时医院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给予相应报销,病人只需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医疗费用。


  可转诊的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需要备齐《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出院费用报销凭证(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公费医疗用药明细单》、《转诊证明》;门诊特病、 普通门诊报销需要备齐《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复写处方》、《公费医疗用药明细单》,转诊的还需要《转诊证明》,交到村委会,村委会每月定期交到所在的镇、街道办事处,镇、街道办事处在每月5日前(周六、周日不办理,节日顺延),由负责此项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集中到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结算,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前(周六、周日不办理,节日顺延)登陆中软软件进行网上审核,每月15-20日通过财政专户转帐到各镇、街道办事处,由各镇、街道办事处发到村委会后由村委会发到报销农民手中。


  七、报销范围


  参照现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如遇以上三个目录在本参合年度出现变动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下一年度参照执行。


  八、转诊制度


  辖区内一级和二级医院就诊不需要转诊,如果病情需要转到三级定点医院就诊的,必须由辖区内二级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含)以上资格的医生或科主任出具《转诊证明》,经医院批准盖章后方可转院治疗。参合人员在辖区外遇急症情况,如果在北京城区内应选择就近的昌平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无需转诊,报销单据上加盖急诊章;如果在其他区县或外省市遇急症情况需要住院(门诊除外),要选择医保定点医院,报销单据上加盖急诊章,并附住院病例复印件。


  九、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及到定点医疗机构的协作医院、分院住院或未经批准自行转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现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自费药品费用和自负药品需要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现行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规定自费材料费用和自负材料费用需要个人承担部分。


  (三)不能提供统一规范的医疗机构原始医疗费报销票据和不能按规定取得相关报销资料的费用。


  (四)因打架斗殴、吸毒、交通事故、工伤、意外伤害、酗酒、自杀、计划生育手术、医疗事故、美容整型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有挂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按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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