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充分就业村和充分就业社区认定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全区充分就业村(社区)创建活动,并以创建充分就业村(社区)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做好全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村)活动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充分就业村的认定标准:行政村内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80%以上实现转移就业;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中3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第三条 充分就业社区的认定标准:社区内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90%以上实现就业;社区内劳动年龄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对象80%以上实现就业;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中3个月内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
第四条 全区各行政村、社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开展充分就业村(社区)创建和认定工作。
结合本辖区实际需要、区位特点和资源优势,发展区域经济,多渠道开发村(社区)就业岗位,积极安置和推荐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就业。
协助镇(街道)社保所,积极落实市、区各项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促进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再就业。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建活动,协助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初审和推荐工作。
建立并实施城镇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跟踪回访制度、对口帮扶制度、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制度,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创业)指导和创业项目展示等活动,为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和新增劳动力提供完善的就业服务。
建立辖区内失业人员、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情况和就业服务台账,积极开展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活动,定期开展辖区内城镇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基本信息和用工单位空岗信息调查,做实就业基础工作。
第五条 加强村(社区)就业服务站建设。各村(社区)要建立具有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功能的就业服务工作站,配备至少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配置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设备,建立规范的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外公布。村(社区)就业服务站相关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达到充分就业村(社区)标准的村(社区)可以自愿申报,由镇(街道)社保所负责定期进行评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复核和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在区主要媒体和村(社区)内进行公示并广泛征求意见后,由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充分就业社区(村)"匾牌。
第七条 对通过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村)"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并报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区两级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暗访、召开座谈会、查看台账、设立意见箱、发放调查表、电话回访等方式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社区(村),撤销其称号。
第八条 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细化本地区充分就业村(社区)的认定标准和考评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进度表,加强对本地区充分就业村(社区)创建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各镇(街道)创建充分就业村(社区)工作进度为: 2009年底前达到80%;2010年底前达到90%以上。
第九条 全区每年开展一次 "充分就业村(社区)" 评选表彰活动,对创新工作方法且成绩突出的充分就业村(社区)给予50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拟评选表彰的充分就业村和充分就业社区数量由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条 加强对各镇(街道)充分就业村(社区)工作的考核,将其列入全区就业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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