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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大力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时间:2009-09-19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范围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


  (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


  (三)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


  1.选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2.服从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由安置部门一次性安排就业,实行保底安置。


  (二)农村退役士兵,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入伍、优待、安置”一条龙政策。


  三、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一)昌平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含中央、市属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义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区安置办将根据退役士兵的安置需求情况,协调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科学合理地制定并落实安置计划,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接收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仍实行政府一次性指令分配。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按照《昌平区关于落实复退军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具体办法》(昌安发〔2000〕02号)文件规定,可以采取有偿转移方式完成安置任务。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要求,从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费。


  (二)城镇退役士兵自愿申请自谋职业的,由本人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签订《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由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补助的金额标准提高为退伍义务兵3.5万元,一期士官4万元,二期士官4.5万元,三期士官5万元,四期士官5.5万元。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有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具体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精神执行。


  (四)城镇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的,其个人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组织关系由所在镇(街道)接收管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军龄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安置部门给予办理正常分配手续。


  (六)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非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就业的,退役义务兵自2009年2月份起(个别按规定延期报到的自报到后的下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供之日起,由区政府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补助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区政府按照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6个月生活补助费。


  (七)退役士兵报考参加普通、高等教育学习的,具体优惠政策按照《北京市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的实施办法》(京教计〔2005〕8号)文件执行。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选择自谋职业并在2009年经考试成绩合格被全脱产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待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区政府报销其在3年脱产学习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区安置办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为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八)区劳动保障局职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九)认真落实民政部《优待安置证》管理和使用办法,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政府规定的安置政策。对办理假材料谋取接收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城镇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逾期不到安置部门报到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十)加大推进城乡一体化安置的力度,研究逐步取消城乡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差别问题,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对农村退役士兵在教育培训、转移就业、创办实体、进城务工等方面提供服务。各镇(街道)要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解决农村退役士兵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十一)表彰和奖励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对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按照每接收一名城镇退役男兵奖励5000元、每接收一名城镇退役女兵、退役士官奖励8000元、每接收一名伤残军人奖励10000元的办法进行奖励。对拒绝接收或实行隐性上岗的单位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必要的处罚。


  四、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打造“商务花园城市”、建设一流现代化城市发展新区的战略目标,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依法安置和监督检查力度。要按照职能分工,明确责任,互相支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要不断拓展安置工作的服务内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积极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体现于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要严格遵守安置工作的政策规定,严肃安置纪律,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利益,确保全区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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