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昌平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昌政发〔2005〕22号)、《昌平区政府投资项目征集确定实施管理办法》(昌政发〔2007〕4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融资贷款项目的管理,规范贷款项目管理的工作程序,确保项目建设完成和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政府融资项目(包括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以及商业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区政府融资项目实行以下管理原则:
(一)依法监督、规范管理。融资合作应在区人大监督下进行,并符合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二)项目的选择能够充分体现政府职责,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贷款规模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防范财政风险。
(四)成本效益原则。以促进项目社会经济效益的实现为目标,合理控制项目成本和资金成本。
(五)权责明确原则。充分发挥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能,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
(六)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资金采取资金封闭运行管理方式,即:非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为主体的项目,所有资金投入以及项目所产生的所有收入应全部归集到区财政局指定账户;以区土地储备分中心为主体使用政府储备资金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应将土地开发直接成本及相应利息全部归集到区财政局指定帐户。该帐户内资金只能用于指定用途,并接受区财政局或其委托的监管银行的监管。政府主导的商业性银行贷款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商业银行要求进行运作,同时接受区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项目资金包括政府投资、银行贷款、自筹资金等用于项目建设的全部资金)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北京市昌平区金融服务领导小组是政府融资项目管理的领导机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区政府办、发改委、市政管委、建委、国资委、法制办、监察局、财政局、规划昌平分局、国土昌平分局、审计局、水务局等单位的负责人参加。其主要职责是:审定贷款项目及年度贷款额度计划,并对融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五条 区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区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法制办、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北京兴昌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供电公司、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振邦承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组成。区金融服务办主要组成单位的具体职责为:
(一)区发改委负责政府金融合作中具体项目的组织申报、论证确认;协调办理项目的前期审批事项;组织项目的评估;对项目实施进行稽查;协调金融机构开展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对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及偿还实行监督管理并建立政府偿债资金专户,实行单独管理。
(三)区监察局、审计局负责所有与政府金融合作有关的项目和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及时反映通报有关审计监督信息;督促相关责任方改进工作。
(四)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作为区政府授权借款人,负责对归集到该公司的国有、集体资产进行分类,提供银行贷款所需的数据资料,并按照区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负责国家开发银行经办贷款的借入、使用和偿还工作。
(五)其他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法人,指进行项目立项并实施的单位或接受立项单位委托组织项目实施的单位。其职责为:
(一)负责项目前期手续的筹备工作,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准备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
(二)按照经过论证的项目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承担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效益实现的全部责任。
(三)按照批复的举债项目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按时、准确编报用款计划,合理控制资金成本。
(四)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主导还款项目的法人还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区财政局委托监管银行的监管。
(五)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贷款项目的确认与调整
第七条 筛选项目的原则
(一) 结合本区实际,有利于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统筹协调发展。
(二) 符合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土地利用规划。
(三) 符合银行的基本要求和区政府发展扶持的重点领域和重点方向。
(四)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金融风险、确保贷款按期足额偿还。
第八条 融资还款项目的确定
(一)申请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法人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信用纪录;
2.符合银行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其他配套资金可落实;
3.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还款能力;
4.能落实项目还款资金来源和相应的担保措施。
(二)项目法人应分别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和9月1日至9月30日向区发改委提交年度贷款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相关材料。
(三)区发改委经过初步筛选后,通知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同时附送相关审批文件。
1.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借款用途;
(2)用款计划表(以月为单位);
(3)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等;
(4)还款来源和担保措施落实情况;
(5)还款计划表;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相关审批文件包括:
(1)项目立项批复;
(2)土地部门意见;
(3)规划部门意见;
(4)其它审批文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审批文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区发改委将申报材料转区金融服务办进行初审。
(四)区金融服务办对项目法人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汇总和初审后,根据初审意见,提出对项目的初选分类意见(包括列入项目备选库、项目储备库),如有必要,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列入项目资金库的是需要继续审核以确定是否给予贷款的项目;列入项目备选库和项目储备库的是在本次申报中落选、但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备下次待选。其中项目备选库中项目的备选资格优先于项目储备库。列入项目资金库但在后续的审核中落选的项目将列入项目备选库。
(五)区发改委、财政局共同对列入项目资金库的年度贷款项目进行进一步的审核,以确定贷款项目及其融资方式、规模、期限、还贷来源、融资次数和具体额度,并提出本年度贷款额度计划,征求银行的意见后,报区政府批准。经区政府批准的贷款项目以及年度贷款额度计划,作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依据,并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六)区发改委将批准的贷款项目、金额及年度贷款额度通知项目法人,并抄送区金融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项目法人接到项目融资批复文件后,要积极做好贷款前期准备工作,按照与有关金融机构确定的承贷金额分别签订借款合同,报送区金融服务办备案。
第九条 贷款项目的调整
贷款项目的调整包括:年度贷款额度的调整、项目贷款金额的调整和项目的新增或减少。
(一)年度贷款额度的调整,是指项目贷款金额不变,而仅在年度间对贷款额度进行调整的情况。
具体项目年度贷款额度需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区金融服务办审核,并分以下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1. 由区发改委、财政局在年度贷款总额度内进行平衡,需提供年度资金调整申请报告。年度资金调整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调整额度的原因、用途;
(2)贷款总额和上报总投资变化情况;
(3)项目资金比例变化情况;
(4)新的用款及还款计划(以月为单位);
(5)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2. 在年度贷款总额度内无法平衡的,由区发改委、财政局根据申请及其所提交的年度资金调整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同上),提出年度贷款额度调整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单位报银行。
(二)项目的新增或删减。
项目一经确认,原则上不再做新增或删减,但因市场变化或项目进展确需变动的,调整程序按照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三)项目调整的时间要求。
项目法人在上报年度贷款计划时可以提出调整申请,其他时间不得调整。
第四章 贷款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 各职能部门以及项目单位按照《昌平区政府投资项目征集确定实施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自觉接受银行和区金融服务领导小组的管理、考核,按时完成所批准的贷款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贷款项目的管理,提出项目风险管理,收益归集、管理、使用的方案,报区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银行贷款项目涉及国有产权的变更、注销、增减,需要进行国有产权登记。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涉及银行贷款项目的资产抵押、资产处置,应当报区国资委审批。
第十四条 银行贷款项目涉及非经营性资产变更为经营性资产,应当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档管理。
从项目立项开始到全部贷款还清为止,项目法人、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文档,及时搜集、整理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各种资料数据。
第十六条 区金融服务办应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定期形成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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