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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昌平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岗位补贴办法
 
时间:2009-08-15 

  昌平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本区工商注册经营并属地纳税的各类劳动用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本区农业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四条 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本区农村劳动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给予用人单位500元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 岗位补贴实行"先安置,后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劳动力,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的30日内向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核发。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需提交下列材料:


  1、岗位补贴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招用人员户口本、《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劳动合同书;在交验上述材料的同时提供复印件;


  4、《申请岗位补贴花名册》(见附表1)、《申请岗位补贴审批表》(见附表2)、《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同《昌平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社会保险补贴办法》附表1);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辖区内的劳务派遣企业组织本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参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区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复并拨付补贴资金;审核不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本办法涉及各项资金由区就业再就业资金列支。区劳动保障局和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年度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批拨付工作。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本区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符合京政办发[2008]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市级岗位补贴待遇,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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