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系我区符合医疗费用减免条件的优抚对象,必须严格按丰台区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减免管理办法的政策执行。
2、享受医疗减免的优抚对象,因病就医时必须持本人的"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需转诊治疗时,原则上必须经丰台卫生局所属二级以上医院批准,凭转诊证明方可转诊;急诊治疗需加盖急诊专用章。凡自行到其它医院治疗的,医疗费不予减免。
3、享受医疗费用减免人员门诊就医,原则上每次限开三天药量(住院治疗除外)。报销时,持本人的"北京市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证"和原始挂号单、收据和底方,到户口所在地的街、乡民政科登记。街、乡民政科对此进行初审,并及时在"优抚对象医疗减免统计台帐"上进行登记,填写"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费核销表"一式三份,上报局优抚科审批。
4、优抚科将严格按规定的减免幅度予以审批,并在"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费核销表"上签署意见。其表局优抚科备存一份;报局财务科一份,用于月(季)末核销各街、乡财务支出报表;返还街、乡一份做支出凭证。
5、优抚对象基本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及标准,严格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京医保字[2000]18号)执行。
6、每月1至20日,为街、乡到局优抚科送审《优抚对象医疗减免费核销表》时间。优抚对象报销的时间由各街、乡自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