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关于促进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试行)
|
|
时间:2009-11-06 |
|
为进一步优化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金融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商务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京发〔2008〕8 号)、《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05〕197号)以及《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 号),结合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发展的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Lize Financial Business Districtof Beijing, 简称FBD)是首都金融发展新空间和新兴金融机构聚集区,重点吸引金融业总部、新兴金融机构、金融要素市场和各类金融投资机构,同时大力发展金融中介服务业。
二、本意见适用于经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在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区域注册并纳税的金融机构。意见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副总经理(副行长)、监事长等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丰台区成立丽泽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统筹领导、强势推进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的各项开发建设工作。指挥部由区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区长、分管建设的副区长任副总指挥,区政府相关各部门为成员单位,下设丽泽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丽泽开发办)。
四、对在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新设立或从区外新迁入、且在该区域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按照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五、对在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新设立或从区外新迁入、且在该区域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在商务区内购置办公用房或租用办公用房的,除按北京市政策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或三年租金补贴外,区政府还将视其对区级财力贡献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购租房奖励资金,购租房补贴和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购房支出或当年租金支出。
六、对在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新设立或从区外新迁入、在该区域注册纳税的金融机构,年度对区级财力贡献较大的,由区政府视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七、对在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给予其工商注册费的全额补贴。
八、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对在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新设立或从区外新迁入、在该区域注册纳税且注册资本金较大的总部型金融机构,在丽泽区域内投资自建且用于开展金融业务的办公用房项目,符合北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应土地。
九、对入驻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或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省市级以上),可在其筹建期间无偿为其提供一定面积的、临时性的办公场所和注册地址,以利于机构筹建期间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加大对优势规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力度。年度对区级地方财力贡献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按其当年对区级地方财力贡献的2%奖励给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十一、根据入驻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的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国际金融机构总部或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区域性分支机构(省市级以上)的需求,在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周边建设金融公寓,定向出租给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内或周边,重点组织建设面向上述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商品房,便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就近居住。
十二、金融机构聘用的属本市年度紧缺急需专业的、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由区人事部门积极协调市人事部门审批办理人才引进手续。其配偶是干部身份并申请随调的,由区人事部门积极协调,报市人事部门审批办理调京手续。其配偶是工人身份并申请随调的,由区劳动部门积极协调,报市劳动部门审批办理调京手续。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金融机构聘用的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按照符合北京市年度紧缺专业范围,专业对口、学用一致原则办理学生引进。
十三、妥善安排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入园入学。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在丰台区幼儿园入园、中小学入学的,由区教委根据有关政策,负责协调安排。
十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绿色生态办公环境。加大丽泽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交通网络系统的建设力度。同时,充分利用区域内的绿色空间和水系资源,为金融机构营造良好的绿色生态办公环境。
十五、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由丽泽开发办、区金融办牵头建立审批联络机制,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同时建立政府与入驻丽泽金融机构的联系制度,定期听取金融机构对政府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帮助金融机构解决问题。
十六、搭建信息沟通交流平台。举办金融家俱乐部、金融论坛、金融学术研讨会、金融新产品展示会、金融服务日以及驻区金融机构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与驻区金融机构共创金融品牌,促进共同发展。
十七、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广泛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大对区域形象、投资环境以及入驻丽泽金融机构的宣传力度。
十八、未列入本意见的其他优惠条款,按照《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京发改〔2005〕2736号)及《关于促进丰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丰政发〔2007〕46号)执行,如有与本意见相同的条款,不再重复享受。
十九、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北京市颁布新政策,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十、对北京丽泽金融商务区金融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非金融企业,可由丽泽开发办报请区政府审议同意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一、本意见由丽泽开发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