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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科技企业发展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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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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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促进丰台科技园中小企业发展,依据北京市《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京政办发[2001]36号),以及《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促进总部企业聚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丰政发[2006]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关系均在丰台科技园的中小科技企业。
第三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
(一)丰台科技园管委会对区科委认定的在园区范围内的区级孵化器,并符合《丰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孵企业年度留区税收50%比例,给予创办单位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孵化器的发展建设以及在孵企业科技创新补贴。
(二)孵化器或孵化器创办单位向丰台科技园管委会企业服务管理处提交在孵企业名单、税务登记号、营业执照(复印件)、租房协议(复印件)材料,经受理审核后,报丰台科技园管委会批准,予以兑现。
第四条实施对园区内孵化器建设及发展的规划管理
(一)鼓励园区现有孵化器在环境建设、服务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全面提升,达到市、区两级孵化器认定的标准。
(二)丰台科技园内孵化器在申报市、区两级孵化器认定前,须报经丰台科技园管委会同意,方可按照第三条相关规定享受园区资金补贴。
第五条支持成长型中小企业融资
(一)对符合“瞪羚计划”条件,年技工贸收入1000万—5亿元,且同比增幅20%以上或税后利润同比增幅10%以上的入园企业,除获得中关村科技园区20%-40%利息补贴外,丰台科技园再提供10%的利息补贴。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瞪羚计划”企业,向丰台科技园管委会企业服务管理处提交《丰台科技园“瞪羚计划”贷款贴息申请表》,并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获得“瞪羚计划”贷款贴息的证明材料,由企业服务管理处受理审核,经丰台科技园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办理利息补贴手续。
第六条鼓励留学生企业的发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留学生企业集体聘请法律和财务顾问,全额补贴留学生企业办理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代理费,留学生企业可以享受30平方米的房租优惠。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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