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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奖励企业文化创新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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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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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积极倡导企业文化建设,促进企业文化创新,培育和树立典范,形成具有总部特色的丰台科技园文化品牌,依据《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促进总部企业聚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丰政发[2006]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丰台科技园的企业。
第三条设立“企业文化创新成果奖”,对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予以奖励。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重视企业文化建设,能够将企业的核心价值观与园区的特色文化相融合,并有所创新;
(二)重视企业党建、工会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能够有效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形成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三)重视企业管理创新,能够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适应总部经济的要求,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为北京市、丰台区税收增长作出贡献;
(四)重视社会公益事业,能够将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紧密结合,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
第五条奖励办法
(一)“企业文化创新成果奖”每年评选一次,共十家企业;
(二)授予获奖者丰台科技园“文化创新优秀企业”荣誉称号,奖励1万元。
第六条评选程序
(一)申报。“企业文化创新成果奖”由入园企业每年度自愿申报,申报材料应说明:
1、企业文化建设情况;
2、党、团、工会建设情况;
3、企业管理创新成果;
4、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5、在文化创新方面的获奖情况,包括是否获得过国家和市级“精神文明先进单位”称号、以及各类文化、管理成果奖励等。
(二)受理。丰台科技园管委会企业服务管理处受理并核定企业申报材料。
(三)考评。丰台科技园管委会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对申报企业进行考察、评比,确定候选名单。
(四)公示。在丰台科技园网站、报纸等主要媒体上公示候选企业的主要事迹。
(五)公布。依据公示结果确定获奖企业,报经丰台科技园管委会批准后,在园区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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