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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丰台园促进总部企业聚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暂行办法
 
时间:2009-11-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丰台园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增强自主创新的重要载体和持续健康发展的服务平台,进一步促进总部企业聚集,发展总部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加快科技总部新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丰台园的企业。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企业,享受丰台园总部基金支持和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并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鼓励总部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享受丰台园总部基金支持的企业,通过评选,可获得丰台园“十佳企业”和“优秀企业”的称号。

  第五条按照每年新入园增长型企业和已入园稳定发展型企业上年度上缴税费中留区财政返还园区部分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作为丰台园总部基金。

  第六条总部基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企业的科研开发,包括:自主、合作研发,购买科研成果,申请专利、商标,科技成果鉴定等科技活动经费;

  (二)企业在总部基地购买科研办公用房,可分三年进行申请,按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三)企业在总部基地租赁科研办公用房费用;

  (四)企业高层管理、骨干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费;

  (五)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包括企业参展推广活动的展位费等。

  (六)企业为推动总部经济发展获得管理创新成果奖的奖励支出。

  (七)丰台园发展总部经济所需要的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业。

  (八)丰台园管委会决定的其他奖励项目。

  第七条总部基金支持新入园增长型企业和已入园稳定发展型企业的必备条件和提取的比例。

  (一)企业的必备条件

  1.两种企业均必须法定住所在丰台园范围内,税费关系在丰台园税务所。

  2.新入园增长型企业入园时间未超过三年(含三年),并上年度在丰台园上缴税费总额超过100万元;已入园稳定发展型企业入园时间超过三年,并上年度上缴税费留区财政收入超过100万元。

  (二)提取的比例

  1.两种企业各自按照上年度上缴税费留区财政收入返还园区部分的不同比例提取,计入丰台园总部基金。

  2.新入园增长型企业按照上年度新增增值税和营业税留区财政返还园区的部分,并依据企业入园的年份提取不同的比例:第一年为60%,第二年为40%,第三年为30%;已入园稳定发展型企业,每年按照上年度上缴税费留区财政收入返还园区部分的10%提取。



  第八条企业申请和使用总部基金的程序:

  (一)具备条件的企业,每年可向丰台园申请使用总部基金,但申请数额不应超过本企业当年度计入总部基金的金额。

  (二)具备条件的企业,只能申请当年计入的总部基金,跨年度申请视为无效。

  (三)已享受总部基金支持的企业,须与丰台园管委会签订协议,从当年接受日算起,五年内企业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不得迁出园区,有悖协议的退回已享受的总部基金。

  第九条对入驻丰台园企业从五个渠道予以支持:

  (一)融资支持渠道。对于在融资方面有需求的高成长型企业,推荐给银行、担保公司、生产力促进中心、风险投资公司等机构,为企业提供多种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加入中关村信用促进会,享受“瞪羚计划企业”相关贷款贴息的优惠政策。

  (二)科技项目支持渠道。针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专利实施资金、火炬计划、成果转化、科技进步奖等各政府部门的科技项目,园区由专人负责有关申报服务工作,协助企业申请无偿资助、贷款贴息、政策性引导辅助等扶持。

  (三)政企交流沟通渠道。进一步促进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与政府的交流与沟通。

  (四)行业信息资源共享渠道。鼓励建立有利于企业发展的社会团体,鼓励多种形式的企业间信息交流,构建富有园区特色的文化信息交流环境。

  (五)区域服务资源协调渠道。全面整合丰台园周边教育、住宅、旅游休闲等服务资源,建立总部企业服务沟通协调渠道,为高管及技术骨干员工子女入学、购买住房等提供便捷、优惠的服务。

  第十条建立和完善“全程代理服务制”,为企业提供“绿色服务”。

  (一)丰台园向总部企业提供企业入园、孵化服务、支持发展、人事人才、中介服务、物业保障等内容的优质服务。

  (二)对总部基地企业,在现场设立服务中心,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开辟企业入园和支持保障两个“直通车”。由项目经理对总部基地企业全程陪同、跟踪服务,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第十一条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委会可制定本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并对入驻园区企业享受的国家、市制定的优惠政策进行汇编,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2006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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