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引进和扶持优势、规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总部型企业聚集,加快园区经济建设步伐,依照丰台区政府《丰台区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意见》(丰政发[2007]22号)、《丰台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以及《丰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促进总部企业聚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丰政发[2006]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总部型企业在丰台科技园发展。
(一)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财富》杂志公布的当年“世界500强企业”,在园区地域范围内购买企业自用房产,并将企业总部迁入园区内办公,丰台科技园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补贴。
(二)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中央企业、《财富》杂志公布的当年“世界500强企业”,在丰台科技园新设立或迁入注册资金5亿元(含)以上的控股企业,在园区地域范围内购买企业自用房产,丰台科技园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贴。
(三)北京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及注册资本金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在园区地域范围内购买企业自用房产,丰台科技园给予每平方米500元补贴。
第三条 上述购楼企业,均须将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住所及税务关系设立在丰台科技园地域范围内。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一)款的补贴资金分三年补贴。
第五条本办法第二条(二)、(三)款的补贴资金分年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留区财政收入返还园区部分的额度,补贴期限不超过五年。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企业提出购房补贴申请,应提交材料如下:
1、《丰台科技园购房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原件经核实后返还。
(二)由丰台科技园管委会企业服务管理处受理,并核定申请材料。
(三)经丰台科技园管委会批准后,办理资金补贴手续。
第七条已享受房价补贴企业的房产再次转让时,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与《关于对财政突出贡献企业的奖励暂行办法》的相关优惠政策,在同一财政年度中,企业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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